[议事坛]微博不是虚假广告的法外之地
2013-10-22   作者:浦江潮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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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局日前公布打假专项行动的情况,首次开出针对商家利用微博进行虚假宣传的罚单:北京方万源公司通过微博虚假宣传、侵害他人商誉,被罚款15万元。
  方万源公司在微博上将其销售的“大K青葱版”手机与其他手机进行对比,并号称自己的手机“胜出”。这样的广告宣传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故意贬低甚至诋毁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侵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这种对比是方万源公司自说自话,而不是消费者的普遍体验,所谓自己的手机“胜出”夸大其词,构成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以我们注意到,正规的商品广告都只是宣传自己的产品如何如何,而不会拿其他商家的产品作对比,至少不能点明其他商品的名称。否则的话,广告宣传就会变成相互诋毁、恶性竞争。但有些商家可能觉得,在传统媒体上做广告有诸多限制,自己在BBS、博客、微博、微信上注册用户,以自媒体的形式进行广告宣传,总可以突破一些法律限制,至少可以打打“擦边球”。
  商家的这种认识其实是想当然,无论网上还是网下,不管是在传统媒体上还是在自媒体上,广告宣传都须遵循《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绝不是商家进行虚假宣传的“法外之地”。只不过,由于以前相关部门对网上商家虚假宣传监控不力、打击不严,才使得一些商家产生了错觉,以为法不责众,以致弄虚作假的胆子越来越大,宣传手段越来越离谱。
  相比传统媒体的广告监管,监管网络广告尤其是自媒体上的广告宣传,范围要广得多,难度要大得多,但又显然不能放任不管。北京市工商局表示将对微博、微信中的广告宣传进行重点监控,值得其他地方的工商部门效仿,将自媒体广告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商家也当以方万源公司受罚为戒,规范自己的广告宣传,无论是在网下还是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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