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消费性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
2013-10-17   作者:记者 郑燃/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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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刘志军案暴露出的铁路工程招标“中介”内幕和中石油窝案揭出的油田承包及采购招标“黑洞”,再次引发了业界关注:国有企业为何屡屡被曝出采购及招投标存在问题?专家认为,这源于国企采购和招投标缺乏监管所致,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把国企消费性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

  国企采购腐败源于缺乏监管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本是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合理、可靠,是公平竞争精神在市场的具体体现。但在现实中,国企采购却屡屡被爆出存在人为操作因素,在招投标中存在关系壁垒。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国企采购腐败多源于缺乏监管。“目前国企采购缺乏管理,采购十分随意,也难以对其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因此问题很多”。
  政府采购专家、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也表示,国有企业使用公共资金进行招标采购需要依据《招标投标法》,但招投标行为并不受政府采购监管单位财政部的监督。
  据了解,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实体只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包含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采购中可以自主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其采购行为一般不参与管理,采购更多属于国企的内部管理问题。
  此外,有业界人士认为,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导致国有企业对采购成本不够重视也是另一原因。我国国有企业具有一大特色,即尽管已经走向市场,但很难将现有的国有企业与完全市场化的竞争型企业相等同,个别国有企业更像是拿着高薪的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
  竞争性企业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必须想方设法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否则将会被市场所淘汰。但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并不大,无论其享受的国家政策,还是拥有的资金来源,都比非国有企业占有优势,在其缺乏追求利润最大化动力的前提下,对于如何降低采购成本并不太在意,大多采购制度都是企业内部自行制定,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

  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除上述原因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认为,在《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双轨制运行的情况下,对于同样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的,究竟适用哪部法律,人们往往会无所适从。比如采购信息披露、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监管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适用不同法律,通常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在两部法律存在诸多盲点的情况下,往往会给暗箱操作的部门和相关人员提供了更多的灵活空间。
  “目前国有企业的招投标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渠道、独立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规范、透明、广泛的信息披露,能够保证所有合格供应商均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的供应商越多,采购部门腐败的概率和空间就越小,最终成交的采购价格也就越接近市场成本,所获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就物有所值。”谷辽海告诉记者。
  为此,谷辽海建议,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机制。建立规范、透明、广泛的信息披露,能够保证所有合格供应商均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除此之外,吕汉阳表示,在国外,使用公共资金采购中的关联企业交易行为是被明文禁止的。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空白,我国对国有企业使用公共资金采购中的关联交易却普遍存在,经常是集团公司招标,下属的子公司甚至“孙公司”中标,形成了封闭的体内循环,体系外的企业很难中标。这导致国有企业招标程序不透明,大量利益关联式采购常有发生。

  国企消费性采购应政府采购

  针对国企采购成为腐败多发区这一状况,专家建议,应把国企采购特别是国企消费性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的范畴,以加强监管。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研究员宋雅琴认为,国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是国际惯例。她说,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政府采购实体,把政府采购做一个更细的划分。目前,在政府采购的概念中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也是最狭窄范畴上的政府采购,即政府采购是政府的采购行为;第二个层次需要作个扩展性的解释,哪怕一个实体不具有政府的组织形式,只要它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我们也把它的采购行为叫做政府采购;第三个层次就是GPA角度的政府采购了,不管你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还是自有资金,只要你所采购的产品是用于公共职能,哪怕是一个私人实体进行的采购,只要牵涉到公共利益,那就是政府采购。
  徐焕东也认为,国有企业采购可以划分为两类。国有企业经营性的采购可以不进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消费性的采购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规范管理,因为国有企业的消费采购,是大众采购的一部分,纳入政府采购显然对反腐败、强化竞争和监管都是有利。
  而谷辽海则建议,成立类似美国供应管理协会这样的机构,建立起一套符合实际需要的专业企业采购制度。
  谷辽海说,在《政府采购法》推出之前,国有企业是否应该作为采购实体之一,曾经长时间存在争议,最终还是没有被纳入到我国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这是一个遗憾,不仅给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和法律适用带来了问题,而且长时间给人们造成了一种误解,即《政府采购法》只管各级政府机关,不能管辖国有企业。”这使得国有企业的采购缺乏规范的运行模式,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管也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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