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制定多项举措防止行政处罚权下放负面效应
2013-10-12   作者:贾壮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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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各项工作已经部署到位,为防止处罚权下放之后产生地方保护主义,证监会制定了多项防范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要求,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制度,所有案件必须报证监会相关部门备案,负责备案的部门将适用统一的标准对每一个案件的主要事实、事实定性、责任区分、量罚的适当性、审理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核。派出机构对认定或处理意见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再次备案。同时,为防范地方保护主义等风险,专门确立了案件提审和指定管辖制度,证监会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审理原由派出机构审理的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派出机构进行异地审理。
    此前,36家派出机构均分别制定了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规则要求审理工作须坚持查审分离原则和审理合议制度,各派出机构案件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分离,分管审理和调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开负责,案件审理多人合议合署。此外,所有参与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被要求严格遵守证监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严守工作秘密。
    新闻发言人称,根据本次授权,派出机构对除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之外的自立自办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处罚,案件审理标准比较明确,所有处罚案件都将及时公开,接受群众、市场和媒体广泛监督,对不处罚的案件,也将留痕留档,接受各方审查。同时,证监会已制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下一步还将继续予以完善和细化,派出机构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予以遵守。
    据了解,在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期间,上海、广东和深圳三家证监局所有移交审理的案件均以处罚结案,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到位、事实认定准确、处罚幅度适当,案件处罚能够保证尺度、标准的统一,未出现试点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情况,未发现地方干扰办案的情况。
    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授权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为了更好地加强“两维护,一促进”的监管职能,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该项工作经过精心准备,周密部署,不会一放了之。对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成为证监会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行使处罚权的工作也是对派出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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