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开征遗产税知易行难
2013-10-08   作者: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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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一次讲座上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但他个人认为,目前推出时机并不成熟,还需要过三四十年才可行。
  征收遗产税,绝不是一句话的事,有很多现实问题,制约着遗产税的开征。
  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着手遗产税,当时国民政府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但这个税种一降生就名存实亡,沦为一纸空文。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在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有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征管条件,此一税种并未走出来。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随后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纲要内。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特别指出,对过高收入通过税收,包括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进行必要的调节。
  虽然遗产税早已列入国家议事日程,但倘若开征起码要迈过若干个门槛:
  由于我国财富运行机制极不透明,像征收多年的个税,富人仍是逃税主力军,收入监管体系一片空白,难以对富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核算与征管,开征遗产税会有多大的难度。比如,倘若房产与投资还可以得到有效监控,那么,因收藏古董之类等所产生的财产性收入就是无法控制的。倘若从纳税氛围来审视,国外富豪纳税主动,同他们自己的文化和历史传统息息相通。对这些富人来讲,用好财富,反馈社会,既是责任,更是义务。而国内富人纳税自律意识并不强,在许多发达地区,富豪们已经开始为规避遗产税,而将房产等财产提前过户给未成年的子女,已是很好的例证。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开征遗产税会让更多的富豪将财产转移国外,以离岸信托基金的特别方式来逃避遗产税。正因为如此,遗产税开始在海外纷纷遇冷,我国香港特区已经决定从2006年2月11日正式取消遗产税。欧洲的意大利、瑞典也已取消遗产税。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及澳大利亚也已先后取消这个税种。
  在目前条件不成熟情况下,开征遗产税,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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