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受限 监管过度 “转行”无期
聚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瓶颈之一
2013-09-25   作者:记者 任会斌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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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5年国家启动商业性小额贷款业务试点以来,短短8年时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从无到有,发展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已经成为一支规模庞大的信贷服务力量。

  与此同时,小贷公司行业发展也面临着不被允许接入征信系统、融资难、政策定性矛盾等一系列难题,有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行业发展势头迅猛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截止到2013年6月底,全国已经有小贷公司7086家,从业人数达到约8.26万人,实收资本金为6252.1亿元,贷款余额达到7043亿元,仅今年上半年就新增贷款1121亿元。

  以内蒙古为例,作为最早开展小贷公司试点的地区之一,截止到2013年6月底,内蒙古已经有小贷公司545家,注册资金400多亿元,试点以来全行业已经累计发放贷款1644亿多元,服务的小微企业、个体户和、城镇居民、农牧民达到13.62万户。

  其他地区的小贷公司发展也很快。比如,截止到今年6月底,江苏、辽宁、安徽的小贷公司数量,都已经在400家以上,其中江苏省已经有小贷公司529家,贷款余额达到1090.68亿元;辽宁有小贷公司499家,贷款余额为270多亿元,安徽有小贷公司462家,贷款余额达到341.85亿元。此外,浙江省虽然只有287家小贷公司,但是贷款余额却多达818亿多元。

  内蒙古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李雅说,从小贷公司的机构数量、贷款规模看,当前小贷公司已经是一支规模庞大的信贷力量,服务了大批贷款难的“草根群体”。

  融资面临较多限制

  按照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制订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一家小贷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融资,总融资额不超过注册资金的50%即可。但是,部分省份对小贷公司的融资限制较多,真正落实这一政策的地区很少。

  比如,截止到6月底,全国小贷公司的实收资本金为6252.1亿元,如果按0.5倍的资金杠杆系数测算,贷款规模应该可以达到9000亿元以上,但是实际贷款余额只有7043亿元,可见全国小贷公司的获得的外部资金很少。

  特别是,自2011年下半年起,内蒙古银监部门出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等因素考虑,全面叫停了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的融资合作。

  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丰公司),目前注册资金5.2亿元,实力较强。这家公司运营总监范勇说,该融丰公司成立以来连年盈利,多家银行主动接洽合作。融丰公司先后获得过3笔银行贷款,总额1.5亿元,每笔贷款都按时偿本付息,合作得挺愉快。合作被叫停后,公司只得舍弃了部分客户。

  东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注册资金4亿元,也是内蒙古小贷公司行业的龙头之一。东信公司执行总经理孙德林说,融资合作被叫停前,东信公司先后从建设银行等3家银行获得过3笔贷款,总额为1.9亿元。有两家银行还主动提出扩大合作,新政策出台后,这些合作都被迫终止了。

  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公司、包头蒙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或信托公司的合作,2011年后都终止了。为了回笼资金还贷款、退股份,过去两年里,这两家公司大幅压缩业务规模,流失了很多客户,声誉受到很大影响。

  有类似遭遇的小贷公司为数不少。内蒙古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处长申秀文说,小贷公司是缓解“草根群体”贷款难的重要力量。由于融资难,小贷公司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发展也受到制约。

  存在过度监管现象

    呼和浩特市金融办副主任王宣说,发展小贷公司,是以市场化而非行政命令的方式,缓解小微企业、个体户等“草根群体”贷款难的一个尝试,也是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培育多元化信贷服务体系的重要探索。如果试点“裹足不前”,就无法为改革积累经验。

    部分业内人士指出,出于小贷公司是“新生事物”、风险等因素考虑,当前有些地区对小贷公司的具体监管工作中有过度的倾向,使试点成效大打折扣。比如有些小贷公司的负责人说,小贷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是许多地区却禁止小贷公司跨区域经营,这显然与现行法律不符。

    再就是利率监管演变成了利率限制。按照现行的监管规定,小贷公司不吸收存款,以自有资金或不超过注册资金50%的银行贷款经营贷款零售业务,贷款利率目前被要求不得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于光军等人说,小贷公司试点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探索之一,利率市场化又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目前银行贷款利率已经放开,法律的规定是,民间借贷利率如果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以支持和保护,但并未定性为违法。因此,当前监管部门限制小贷公司利率的做法,无法体现信贷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此外,涉及小贷公司的管理部门也较多。一位小贷公司的负责人说:“目前能管到小贷公司的部门较多,有地方的各级政府金融办、银行业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要巡查,公安机关要登记。按照规定,公司要定期向监管部门定期披露经营信息,如今不少地区却演变成了报表制度,现在每个月和季度末的报表一大堆,我们公司业务规模小,人手少,忙得手忙脚乱。”

    “转行”政策迟迟未兑现

  受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所限,当前小贷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在资金门槛、融资、业务范围、税费、债权处置等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孙德林等人举例说,在成立的资金门槛上,小贷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要求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省份出于审慎发展的考虑,规定的门槛更高。比如,内蒙古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2000万元、5000万元,而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相比之下,按照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县(市)、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要求只是分别不得低于300万元和100万元人民币。

    社会上尤其看中的是银行的资金渠道多,资金杠杆高带来的资金高收益率。比如吸收存款、拆借资金等,而且大型、小型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仅在11.5%和10.5%。而小贷公司不得吸收存款,按照规定贷款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50%,有些地方甚至叫停了银行给小贷公司贷款。由于资金杠杆差距巨大,银行的资本收益率是小贷公司的两三倍。

    此外,小贷公司只能经营贷款业务,而银行可以经营各类金融业务。其中村镇银行可以经营存款、贷款、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同业拆借、银行卡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多种类业务。而且受一般工商公司的性质所限,小贷公司的风险拨备资金不能受到税务部门的承认,从而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正是银行具有如此多的优势,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有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想法,而且在政策上,早在2009年6月银监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去年5月银监会出台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也重申允许小贷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然而,全国至今没有小贷公司能“转行”。孙德林说:“任何一项探索性工作都可能有风险,但是总得迈出第一步,开展小规模试点既释放了兑现政策的信号,又能控制风险、发现问题,为今后兑现政策积累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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