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不公布“镉大米”来源质监局违法了
2013-09-10   作者:晏扬  来源:经济参考报
分享到:
【字号
  日前,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官网上通报了今年第二季度粮食类加工产品抽查结果。结果显示,有5家企业生产的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其中3批次大米镉超标,主要原因是企业进货把关不严。但对于这些大米的来源,上述通报只字不提。相关负责人称,他们不方便公布“镉大米”的来源。
  没有哪种食品安全问题比“镉大米”更让人忧心,因为大米是主食,是人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食品。大米有毒对所有人的生命健康都构成威胁,而且人们无法辨别,根本无法防范“镉大米”。正因如此,才更需要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多尽心尽力,帮助人们把好食品安全关,把“镉大米”隔离在餐桌之外、市场之外,这是相关部门的责任。福建省质监局通过定期抽查发现了“镉大米”,并将涉事企业公之于众,值得肯定。但他们对“镉大米”的来源讳莫如深,则让人费解和愤懑。 
  不公布“镉大米”的来源,相当于自拆自毁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这是很不负责任的,是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的漠视,可以说是一种失职甚至渎职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早已于2008年施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这部法规确立的基本原则。“镉大米”的来源问题,显然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属于例外情形。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条例第十条则规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对照条例,福建省质监局不公布“镉大米”来源,此举明显违法,是对民众知情权的侵犯。
  对于“镉大米”的来源,并不是你觉得“不方便”就可以不公布,更非你不想公布就可以不公布,而是相关法规要求你必须公布,不公布就是违法行为,就应该受到处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吃镉大米没问题如此雷语几时休 2013-07-17
· [网民关注]杜绝镉大米须溯源管理 2013-05-28
· 别让毒权力遮掩镉大米真相 2013-05-21
· “镉大米”应尽快列入检测范围 2013-05-20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