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印尼泰国核苷酸添加剂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2013-08-06   作者: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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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8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度第3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产于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公告称,经调查决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产于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在复审调查期间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分别为 93.6%和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8月7日起,将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所适用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93.6%,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9.9%。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复审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2012年10月29日,应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产于泰国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期中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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