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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6   作者:许竹青 刘冬梅(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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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善的职业农民培养体系 2.国外职业农民有严格准入门槛 3.多渠道鼓励创业 4.我国职业农民培养探索之路

  根据美国人类学家沃尔夫的经典定义,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他们是身份有别于市民的群体;而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将农业作为产业,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极大化。传统农民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身份农民,它强调的是一种等级秩序;而职业农民更类似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它是农业产业化乃至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职业类型。
  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培养教育起步较早、体系成熟且效果显著,了解国外职业农民培养体系的特点和相关政策措施对我国职业农民培养体系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完善的职业农民培养体系

  国外职业农民培养起步较早,例如英国,其职业农民培养可以追溯到1601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外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已相当完善,形成初、中、高三个互为补充的有机系统。

  国外初等职业农民培训主要是通过阶段性的培训课程、技术指导等方式,提高现有农民的知识水平和农业技术水平,改善其农业经营管理能力的一种普及型的职业教育培训。初等职业农民培训的主要特点为培训普及范围广。韩国的“4H教育”就是这样一种初等职业农民培训。韩国政府将“4H教育”用于初等职业农民培训中,主要目标是通过培训课程的讲授,使农民具有聪明的头脑、健康的心理、健康的身体和较强的动手能力。美国除了公立学校开展的培训之外,在秋冬季的农闲时期,也会开展初等职业农民培训,培训对象是成年农民,一般都是由当地高中教师在夜校进行培训。
  中等职业农民培训是培养“农业后继者”的主要培训形式,目标是对没有接受过农业教育的新农民提供从事农业经营所需的基础知识,并根据专业特点将其培养为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或具备某项专门农业技术的职业农民。各个国家普遍都将中等职业农民培训作为职业农民培养体系中的最关键环节,突出强调培训的专业性和实用型。
  英国的农民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突出强调中等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性。目前,英国有农业高校57所,近100所农业专科学校,200多个农业培训中心和约2000所农场职业技术中学,基本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英国提供中等职业农民培训的学校类型多样,学制种类和学习期限灵活,正规教育与业余培训相互补充,分别提供学位证、毕业证、技术证等满足各类各种教育目标的认证,形成多样化的中等教育培训体系。    
  美国的中等职业农民培训主要在公立学校内开展,是美国农民教育培训的最主要形式,大部分是在农村地区的高中开设农业课程,培训对象一般为青年学生和准备务农的青壮年农民,主要教授种植养殖技术和农机具的使用方法,以此提高农民的整体科技素质。培训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辅助职业经验培训。正规农民职业培训的一种典型形式,授课者多为一些专家学者,主要教授有关生产管理和农业投融资方面的技巧。第二种为“未来美国农民”培训。主要帮助农民培养创业能力、领导能力及团队合作能力,给青壮年农民建立自信,拓宽其在农业领域的就业渠道。第三种为农技指导。
  高等职业农民培训是培养创新型和专业型农业人才的重要手段,国外高等职业农民培训中尤为重视职业农民的培养。重点采用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培养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的农业经营者、农业技术员及农业科研人员。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是高等职业农民培训的主体力量,这在美国的农民教育体系中尤为突出。美国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是在一系列法案颁布实施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按照《雷莫尔法案》规定建立起来的“农工学院”则成为美国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的主要部门,负责全州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工作,三位一体,使高等农业职业教育、中等农业职业教育和各类农业短期培训班有机结合,农民能够参加各类层次的教育培训,掌握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农业技术。
  国外高等职业农民培训不仅需要进行一定课时的课堂理论学习,还要求在农场实践中获得学分,实践教学也成为了教育的重要环节。以德国为例,“实践式教学”和“学徒式培训”是德国农业教育的显著特征,且随着年级的提高,在教学中理论教学比重逐渐下降、农场实践和操作教学课程比重逐渐增加,农场实践成为德国高年级农业学生的重要学习内容。

  国外职业农民有严格准入门槛

  世界许多国家的职业农民培养初期,都注重通过立法手段推进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重视立法,通过立法促进农民参加职业农民培训,规范培训市场,保障农民在职业培训中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

  在欧洲国家,英国和德国长期保持着重视职业教育立法的传统。198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农业培训局法》,1987年对其进行了相当大的修改和补充,从而大大加强了农民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同时,英国政府还不定期地对农民培训工作进行有组织的调查研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改进措施。1995年英国先后发表和颁布了五个与农业职业教育有关的白皮书和政策法规。德国1964年和1973年颁布实施的《产业训练法》及《就业与训练法》,对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职业培训的设施与质量控制作出了制度上的明确规定。德国农业行业中共有14个国家承认的职业培训行业,对名称及职业方向、不同职业的具体职业技能和培训要求均作了严格规定,并由主管部门依据职业教育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违反规定或不合要求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农民都建立了职业准入制度。英国的农民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农业职业培训证书和技术教育证书两类。法国农民培训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四种。加拿大推行“绿色证书”制度,不获取绿色证书不能成为职业农民也不能继承或购买农场。德国的职业农民准入制度更为严格,想成为一个合格的德国农民,要经过严格的实践劳动锻炼和理论学习过程。德联邦法规定,进入农业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受教育之初就要与有农业师傅人员管理的农场签订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要求在农业协会登记备案,在农业师傅的指导下参加农业实践劳动。生产实践和理论学习达到联邦法要求资格后,学生需要参加全德的农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农业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成为农业工人。三年的农业职业教育毕业取得初级农民资格后,要经过五年的生产实践并经过国家考试合格才能取得农业师傅资格,成为职业农民并享有政府对农民实行的各种补贴政策。

  多渠道经费来源鼓励创业

  国外职业农民培训体系完善、形式多样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很多国家形成了政府、企业及个人等多方筹资的经费体制,以此支持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在政府拨款和补贴的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参与到农业教育培训筹资中来,以纳税形式补贴培训费,确保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充足,正常运行。

  国外参与农业教育培训的学员一般不交或仅交纳很低的费用,而且有的国家还向学员支付一定的报酬。法国政府对农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拨款,相当于对高等职业农民培训的拨款数,主要用于补贴农民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而英国对参加农业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民,每周发给25英镑的补贴。德国将农民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参考各农业学校及培训中心制定的培训计划,根据财政政策安排专款下拨培训费,农民培训经费来源稳定。
  另外,通过立法,由企业和个人以纳税形式交纳培训费。英国现在每年有一万名农民由国家负责对他们进行一年的义务农业职业培训,国家每周发给参加培训人员25英镑补助工资。美国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是免费的,中学教育后的教育层次中,公立教育机构的学生只需支付全部费用的1/6左右,在私立教育机构就学的学生全部自费,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得到联邦和州政府的部分资助。
  近年来,受到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很多国家出现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现象,同时,农村地区青年劳动力极为缺乏,“有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更为短缺。在此背景下,一些国家实施了落实安家费、提供优惠贷款、减免税收、提供社会保障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并在财政上对大学生面向农村就业创业给予大力支持。
  以法国为例,法国政府实施青年安置政策,该政策的对象为年龄在18岁到39岁的欧盟成员国公民,且已经获得农技师证书及以上文凭,并通过六个月的正规培训及40小时的实习,已经为农业经营安置做好充分准备的青年农业继业者。法国政府为这些青年提供多种优惠政策。第一,法国通过国家和欧盟财政渠道,对到农村进行农业经营安家落户者(农技师及以上文凭的大学生)提供安置费(平原地区、落后地区以及山区最高可分别达到1.73万欧元、2.24万欧元和3.59万欧元);第二,法国为青年农业继业者开展农业创业提供优惠贷款(1l万欧元内),平原地区、落后地区和山区贷款利率递减;第三,青年农业继业者享受社会分摊金减免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青年农业继业者在五年内享受减免待遇,社会分摊金减免比例逐年递减,同时还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利润税、房产税、土地税等税种的减免。

  我国探索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之路

  在我国,“职业农民”实际是一个新名词。长期以来,我国农民教育主要以农民职业教育为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农民职业教育与职业农民教育是两个不同概念。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我国职业农民培养教育尤为重要。从国外职业农民培养体系和政策措施的典型经验来看,现阶段我国职业农民培训教育体系的构建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引导。

  强化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职业农民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发展规模、质量、效益远不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甚至是农村基础教育。职业农民教育弱势地位的形成,部分是由于政府公共服务的长期缺位造成的。因此,大力发展农民教育,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履行相应的职能。这主要体现在农民教育的立法和制度设计上。
  对国外职业农民培养教育的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农民教育备受政府和社会重视,而立法正是其重要的保证。当前,尽管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民教育工作,但职业农民教育制度仍不完善,与农民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成熟,甚至没有一部关于农民教育的专门法律,农民教育得不到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因此,制定农民教育的法律、法规,加强农民教育的法制建设,健全各级、各部门农民教育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是职业农民培养的当务之急。

  构建多元主体

  国际经验表明,职业农民教育体系要分类对待,层次分明。职业农民培养的主体应该力求多元化,更具针对性。未来我国职业农民培养体系应该形成农业院校、农业科学院、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培训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等多主体、多形式、多层次的灵活有效体系和机制,建立和完善高、中、初职业农民培养体系。具体说,一要加强创业农民和先导农民培训,培养新农村职业农民带头人;二要加强农民需求调查,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需求确定培训内容,设计培训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三要分类指导,分层次培训,探索和建立“培训—扶持—创业—联营”相结合的实用性职业农民教育新形式。

  培养农民精英

  未来,大学毕业生将成为我国新型职业农民中的精英分子,这类职业农民拥有较扎实的农业理论基础,也拥有一定的农业经营管理经验,对新技术拥有较强的接受能力,对新市场拥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因此,参加过职业农民培训的大学毕业生,如果能够在农村就业创业,会对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起到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目前,我国已通过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等政策培养了一部分职业农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到基层就业尤其是到农村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仍是极少数,我国亟需进一步完善支持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为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资金奖励,并在贷款、融资、利息、技术和成果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投身农业成为新型职业农民。

  建立准入制度

  农业职业准入制度在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养体系中已很普遍,而我国尚没有开展职业农民相关的认定工作。农业职业准入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能够进一步完善职业农民教育培养体系,另一方面可以强化职业农民扶持政策的“瞄准程度”,使优惠政策真正被从事农业生产,拥有农业技能的新型职业农民获得,增强优惠政策的使用效果。因此,我国需要逐步建立起严格的职业农民准入制度,为职业农民提供制度保障。
  职业农民补贴保障制度应该包括农民培训补贴制度和对农业生产经营补贴制度两个方面。推动中等农民职业教育和初等农民职业教育,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农民培训补贴制度,增加资金投入,对参与培训的农民不收费或少收费并提高补贴标准,提高农民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经营补贴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具备资格的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力度和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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