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食品监管问责要“刑上代夫”
2013-06-18   作者:耿银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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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有专家提出,食品安全法中应该有一个专章来规定食品安全问责制,没有严厉的食品安全监管,就不可能有优质的食品生产。 
  食品安全工作包括两个重要领域,生产流通领域以及市场监管领域,我们期待,《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对这两个领域的监管和问责,都能做好“严”字,只有这两个层面都严厉起来了,食品安全这张网才能落实到位,创造更多安全效应。
  在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办公室人员承认,监管部门“一个月抽查一次,他们来检查,我们就把东西(馒头)拿到办公室给他们检查,不让他们去车间,他们一来我们就把车间的门关上,不让他们进去。”监管成为走过场,失职渎职成为常态,所谓的“严厉”效应,也会降低很多。因此,专家提出的专章问责,很有现实意义。
  首先,提高对监管者的监管意识。一直以来,对监管渎职问责和追究刑责,非常稀缺,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多人被问责、引咎辞职、辞职或被免职,却无一人被追究刑责。所以,设立专章问责,将扭转和改变这种态势,使之常态化。其次,让每一个过失、监管失察,都受到立竿见影的制度处罚,食品监管人员应有的紧迫感、危机感以及公共责任感才能得到激活。
  对监管者实施食品监管问责制,绝非一种民意随意,而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安全渎职罪”,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食品安全究责要“刑上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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