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环境公益诉讼还有短板
2013-05-21   作者:刘武俊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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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年初生效的新民诉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遗憾的是,在环境污染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不如人意,法院实际立案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然十分有限。环境公益诉讼这个司法利器要发挥正能量,还有法律制度上的短板要补。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亟待进一步明确。尽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民诉法并没有具体界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中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具体范畴,这就让司法机关有法难依。建议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或者由最高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的范围,鼓励民间环保公益组织积极提起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亟待补上行政公益诉讼的短板。目前只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没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无法对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而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往往比企业行为严重得多。建议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鼓励公民与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
  建议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已建立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对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直接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 属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缺乏对环境公益损害、间接财产损害和环境健康损害等的赔偿。在2010年发生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向受事件影响的渔民和其他索赔人赔偿78亿美元,向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鱼类和野生动物基金会等政府实体公益赔偿32亿美元,刑事罚款13亿美元。而2011年我国渤海湾发生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后,康菲石油公司只是心不甘情不愿地赔偿区区10亿元人民币。
  健全环境司法机构,鼓励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有条件的法院要尽可能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目前全国有16个省(市、区)设立了134个专门的环保审判机构。各地环保法庭要大胆尝试环境侵权“诉前禁令”,避免边诉讼边破坏,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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