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立法问计于民体现民本要义
2013-05-14   作者:鹰远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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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从国家到地方,立法活动越来越注重发扬民主。日前,广州市府网站贴出相关公告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5月6日至7月15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集2014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2014年度广州市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如能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则更好。此举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过去,许多群众的感受是:法律法规是“上面”制定的,老百姓只需遵守和执行就行了。这种感受当然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以往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吸取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们的意见。但无须讳言的是,过去立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审议和表决之类的环节上,民意表达的广泛性和对民意吸纳的充分度是不无局限的。 
  从技术上说,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因此需要专门的机关起草、审议和颁布。但是,这只是解决了“怎么立”的问题;更重要的还在于“立什么”。而要解决这个“立什么”的问题,应该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最大限度地广泛集纳民意,以主流民意作立法的依据。 
  因此,在立法计划之前,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公众可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提交立法建议,这就有利于对民意的充分征集。依法治国,这个法,首先就要充分体现人民的利益与意志。如果所立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欠缺,本身不够周密、公正,没有认真听取采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执行中就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以往有的地方性、行业性法规,由于在制定时不能广泛而充分地听取民意,导致存在着偏重某一方面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各方权益等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被动。
  《立法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在立法前征集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以及立法中听取公众意见,实际上体现了以民为本的要义,是把立法的民主化放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这本身就是保证立法科学性和立法质量的一种具体形式,也是促进和提高社会政治文明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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