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到底有没有责任
2013-05-07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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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有媒体就将此解读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但是,也有媒体却将《解释》的相关规定解读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依法追责”。到底孰是孰非?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可能会面临两种责任。
  一种是民事责任,就是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没有达到刑事处罚要求,但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明星代言了问题食品广告,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另一种是刑事责任。前提是,明星在代言广告之前,明知所代言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这里的“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自然包括为食品广告代言的明星。 
  另外一个问题是,明星不知所代言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有毒、有害食品”,但知道广告宣传有虚假地方,比如没有获得相关奖励,是否要担刑责呢?《解释》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明星不属于上述主体,也就不成为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当然不构成虚假广告罪。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明星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并不是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法律还是存在漏洞,比如,为了遏制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的行为,可以进一步修改法律,规定虚假广告罪主体不仅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还包括广告代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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