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发布
2013-03-17   作者: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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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10月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称《销售办法》),在推动基金销售机构多元化、专业化发展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目前,基金销售机构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销售机构等四种类型机构,已有190家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销售办法》实施以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数量从原先的1家增加到了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则从没有发展到了现在的19家。新的基金销售机构类型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基金销售业务模式和理念,促进了基金销售机构间的差异化竞争,为行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该负责人表示,随着基金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原先《销售办法》中的部分规定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同时,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将下放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等,也对《销售办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鉴于此,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研究,坚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基本思路,通过对监管政策的调整,为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具体修改思路在修改说明中作了详细阐述。
  此外,该负责人就此次《销售办法》修订实施后的监管工作安排也做了相应介绍。一是明确和细化“重大”行政处罚的评判标准。首先依据做出处罚部门的区分评判标准来执行;其次,若做出处罚部门无明确标准对其性质进行区分的,由申请主体提请相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最后,若做出处罚部门既无明确标准又不做出书面说明的,则可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就申请主体所受处罚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做出判断说明。二是推行资金监督机制,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在证监会的推动下,基金销售资金监管已建立了三级监督体系,即监督银行负责事中逐笔监督、中登公司负责事后总额对账、监管部门负责事后错账督查。三级监督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挥作用,将可以有效的杜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挪用、侵占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有力的保护投资者权益。三是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系统,防止非法销售和销售误导。随着基金销售业务向更多机构和人员放开,防止非法销售和销售误导将成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共同关注的重点。监管部门将建设投资者权益保护系统,对销售机构的资质、人员、账户等信息进行公示,充分发挥投资人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作用,增强投资人的信息甄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四是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基金销售监管工作的电子化。证监会已于2011年投入使用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电子化报送系统,实现了基金销售机构资格申请材料的在线报送和更新,提高了报送效率,降低了成本投入;同时,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的审核依据、标准等进行了梳理,对审核工作流程进行电子化改造,实现了审核工作的在线操作和电子化留痕。此外,为适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载体形式从纸质向电子转变的趋势,证监会将开发建设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电子化报备系统,基金管理公司及销售机构将可以通过在线报送的形式实现备案。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通过探索,证监会与派出机构、行业协会等之间形成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协同监管的基金销售监管体系,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重,努力提高对基金销售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从2008年开始,证监会对全国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了1400余次现场检查,通过持续现场检查,及时发现了一些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证监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了高压态势,最近三年,对29家机构采取了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有力的推动了基金销售业务的规范发展。在做好现场检查工作的同时,监管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增强对基金销售交易和资金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监督能力,实现及时高效的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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