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间,杭萧钢构案成为震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大案,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经过两年的波折,于2009年5月20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满落幕,在杭州中院民二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成功地实现了全面和解。从2007年5月25日起,到诉讼时效截止日的2009年5月14日,杭州中院共受理了127位投资者的起诉,诉讼总标的为590万元。
经过法院调解后,127件起诉案件中,只有7个案件不符合起诉资格,由原告代理律师撤诉,另有2个案件因双方在索赔金额计算标准存在分歧需开庭审理。其余近120位投资者都通过和解获得圆满结案——杭萧钢构以起诉额的82%的比例一次性支付现金,总计约400万元,支付时限为6月30日之前。
曾参与该案诉讼代理工作的宋一欣律师认为,在该案的诉讼时效刚刚到期后的一周内,杭州中院便启动并成功实现全面和解,以效率高、分类处理、先易后难、求大同存小异、创造和谐气氛的处理方式与策略堪为今后全国同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解决的范例。“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之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堪称最快审结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这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
披露信息不实被证监会处罚、上交所谴责
2007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举行谈判,涉及标的总额高达344亿的合同草案。正值合同谈判于收尾阶段的当月12日,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放出风声称:“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150亿。”这样的宣言背后的“隐喻”立即反应在股价上,杭萧钢构股票价格发生连续两个涨停,在此情况下,当上海证券交易所询问杭萧钢构有无异常情况时,杭萧钢构却声称没有异常情况。
直到2月15日,杭萧钢构才发布公告正式公布合同草案,而合同草案实际约定却是:“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二年内完工”。一个月后,杭萧钢构又发布公告称:“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但杭萧钢构事实上并未看到过该公房发展合同。
4月4日,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通知杭萧钢构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杭萧钢构董秘潘金水接受媒体采访时仍然拒不承认,声称“大家都误解了公告的内容”,“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
在此期间,有关财经媒体质疑声音不断,市场对杭萧钢构问题的信息极为混乱。直到2007年4月29日,媒体才首次正面地将杭萧钢构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问题揭露出来。
证监会经过调查后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虚假陈述行为,对公司及相应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开谴责决定》,对杭萧钢构公司及单银木、周金法、潘金水作出公开谴责。
120受损股民获赔诉讼金额的82%
从最早董事长泄露“天机”导致股价大涨,到后来拒不承认异常情况的存在、误导公众对证监会调查的事实,再到后来被处罚和谴责,杭萧钢构股票价格发生巨大波动。2001年2至4月间,产生了十几个涨停,不久后东窗事发,股票又连续跌停,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
十几亿市值的小上市公司,300多亿的超大金额,贫穷的非洲国家,不可思议的超级大单,夸张的连续涨停,悬疑的案情,完全可以媲美好莱坞大片。杭萧钢构事件发生后,引起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维权律师立即联合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呼吁索赔。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127名原告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称因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因杭萧钢构实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民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杭萧钢构分别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案件总标的近600万元。
2009年5月19日,距离案件诉讼时效截止日不到一个星期,经过整整一天的谈判,双方最终认定118位投资者的近500万元索赔金额有效,并由杭萧钢构以起诉额的82%的比例一次性支付现金,总计约400万元,支付时限将在6月30日之前。宋一欣律师透露,原告律师最初提出90%的赔付比例,杭萧钢构律师提出70%的赔付比例,最终双方在中点附近略偏向于投资者的82%处达成了和解,“这个结局兼顾了各方的利益,双方都相对满意。”
成功经验:法院公正提供有力支持
宋一欣律师表示,此案迅速审结并获得圆满结局的最主要因素,是法院的公正。在调解过程中,民二庭庭长毛志军法官全程掌控,而杭州中院分管院长也十分重视,一度与会参加调解。杭州中院本着分类处理、先易后难、求大同存小异等基本原则,主持沟通和调节,对案件的顺利审结功不可没。此外,律师、股民的团结,媒体发挥的舆论监督作用,也是此类案件成功的共有因素。这些力量,共同营造出良好的法律氛围,为虚假陈述案件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