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放开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2013-03-16   作者:郭玉志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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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3月15肉),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定》指出,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托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及金融衍生品、贵金属等。
  《试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取得开展托管业务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试行规定》提出取得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同时,《试行规定》指出,“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对于托管范围,《试行规定》也作了具体限定,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此外,《试行规定》对托管资产安全和监管安排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在资产安全方面,《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该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试行规定》修改完善后予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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