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亟待转型
2013-03-12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 赖小民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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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结构调整与资源配置优化亟需无效资产的及时转出和增量资本有效益的输入,日益积累的国民财富有着保值增值的渴望和投资渠道匮乏的焦虑,实体经济的需求和社会资金的供给需要一类逆经济周期的金融中介机构加以连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正当其用。
  当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处在较为初级的阶段,业务发展仍然停留在传统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阶段,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盈利模式较为单一且难以持续,服务实体经济的工具有限、范围较窄,规模增长受到资本的约束。
  建议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为将实体经济需求和社会资金供给加以连接的、逆经济周期操作的金融中介机构。商业化转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有力承担起“危机救助者”角色,完善金融体系功能,解决现实风险问题;同时还可承担起“结构调整加速器”角色,消化问题资产,转化低效资产,把“稳增长”与“调结构”统一起来。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落实。
  一,修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或者以国务院(相关部委)研究发布政策文件的形式,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资产经营手段,办成“真正的资产管理公司”。
  具体包括:给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逆周期救助类和结构调整类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业务范围上,打破仅限开展金融领域的债权,应扩大业务范围,允许其开展各类债权资产、股权资产和实物资产的收购处置和风险企业托管与并购处置;业务对象上,允许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和各类民事主体延伸;业务环节上,允许从收购、管理、处置向收购、经营、管理、增值延伸;业务方式上,允许开展并购贷款、过桥贷款业务;放宽对投资业务的限制,允许开展阶段性股权投资、债务融资和金融产品投资等业务;允许其以适当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办成“真正的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允许设立不良资产收购基金,拓展不良资产收购的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允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发行理财计划或受托管理基金,募集社会资金,对接实体经济项目。
  二,相关管理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相关规定,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介入企业兼并重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联合出台鼓励、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相关办法,明确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性和具体操作依据。
  具体包括:放宽与兼并重组密切相关的过桥融资、并购贷款等业务条件限制;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并购重组基金”,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兼并重组业务出资占总投资额或收购不良资产所支付对价的比例由10%和20%提高至30%和50%;在资产风险权重计算上,降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兼并重组类业务的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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