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快递管理办法拟定:快递单个人信息定期销毁
2013-02-21   作者:王巍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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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客户个人信息的快递单将定期销毁。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北京市快递服务规范与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从今天起到3月12日征集意见,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对该办法发表意见。
    近几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行业发展迅速。但是,很多中小快递企业是从简单的搬运、同城配送做起,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缺失,必备的安全防范能力很低。
    同时,快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严格履行收寄验视制度,安检设备和硬件条件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甚至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还有大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没有取得快递许可,安全问题和犯罪行为实际上处于潜伏、未知状态。
    此次,本市出台《北京市快递服务规范与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对快递行业入行许可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重点解读

    关键词·安全 快递单客户信息 将定期销毁

    前不久,本市法院曾审理几起因快递单暴露客户信息,使得客户招致杀身之祸的案件。同时也有客户对快递单泄露个人信息表示担忧。
    按照此次办法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此外,对于快件的保存,办法也作出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操作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快件运送应当使用封闭车辆。快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快递单

    关键词·验货 用户不让验货 将被拒绝快递

    针对此前社会上颇有争议的对快递物品进行检验后才能进行递送的话题,该办法规定了收寄验视制度: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长期、大量、多次快递服务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验视内件,但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在快递运单(寄递详情单)上加盖协议验视标识,保证快递寄递安全。安全保障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同时还规定,快件处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时,快递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快件进行集中安检。违反规定未集中安检并造成事故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送达

    交管部门 给快递开“绿灯”

    为了确保快递的效率,办法规定快递车辆采用统一的快递服务专用标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快递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社区、高等院校应当为快递企业寄递快件提供通行、车辆临时停放、派送等便利条件。快递企业应当遵守社区、校区管理相关规定。发生治安案件造成快件滞留的,公安、邮政等部门应当督促快递企业及时处理滞留快件。
    对于快递纠纷,快递企业应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关键词·准入

    快递员要通过资格认定

    办法规定,在本市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一个以上符合标准的快件处理场所;设置4处以上符合标准的快递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租赁场所经营的,租期至少为1年。
    企业应配置4辆以上符合本市运输标准的机动车辆;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具备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具备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其中具备初级资格的不低于40%;每个营业场所应当配置2名以上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
    同时快递企业要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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