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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9   作者:记者 杨敬忠 吴波/哥本哈根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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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充裕的产假和生育津贴 2.完善周到的母婴保健 3.医疗体系高度信息化 4.芬兰:未成年人的福利网络

  丹麦是一个生育福利优厚的国家。生孩子,你不用担心丢了工作、影响晋升或受经济损失,无须操心母子的健康保障,更不必为没有足够时间照看孩子而烦恼,国家对这一切都已做了贴心周到的制度性安排,医疗服务体系高度发达,妇幼保健处处以人为本,是典型的北欧高福利模式。
  丹麦的诊所和医院里闻不到浓重的药味儿,医务人员也不会因为你是外国人而区别对待,随处可见的是友善、关爱的笑容,一切都在井然有序、心平气和中惬意进行。一句话,在丹麦生育孩子,是纯粹的享受天伦之乐的美好时光,是无忧无虑不折不扣的幸福事儿。
  丹麦人不讲究“坐月子”,但丰厚而富有人性化的生育福利比“坐月子”更能促进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由于人工费用高昂,这里也没有“月嫂”这一职业,但政府为新生儿父母提供了充裕的产假及可观的生育津贴,确保母婴得到最好照顾和保护。在丹麦,带孩子不仅仅是女人的事,即使是担任政府要职的男人也会争当“奶爸”,乐此不疲。丹麦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近年来丹麦男人休假带孩子的时间呈逐年上升趋势,欲与女性平分秋色。

  充裕的产假和生育津贴

  丹麦法律规定,孕妇从预产期前4周开始休假;产后有14周产假,这期间配偶享有2个星期的假期;在孩子出生14周后,夫妻双方还各有32周的“父母假”,可自由安排何时休假;夫妻双方能享有的带薪产假加起来最多可达52周。
  法律还规定,如果孕妇的工作性质有可能损害到未出生的婴儿,或医生认为该工作对孕妇或胎儿存在潜在风险,那么孕妇可以早于预产期前4周就按需开始休假,同时享有全部孕期福利。

  快乐的丹麦“奶爸”。在丹麦即使是担任政府要职的男人也会争当“奶爸”,乐此不疲。

  此外,在怀孕期间,孕妇接受各种形式产检的时间均不计入休假。雇主无权因员工怀孕或休产假等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休完产假后,产妇有权回到原来岗位照常上班。
  丹麦的带薪产假工资包括公司支付和政府津贴两种形式。根据劳动合同的不同,丹麦公司可选择为员工提供全薪产假或半薪产假。带薪产假的时长根据劳动合同而有所变化,从法定的18周到52周不等。对于福利较好的公司,如丹麦知名制药企业诺和诺德,工作满3年的产妇即可享受52周的全薪产假。
  丹麦政府提供的生育津贴按周计算,根据产前工作时间及工资的不同有所区别。根据丹麦的最新规定,2012年生育津贴税前最高为每周3940丹麦克朗(1克朗约合1.1元人民币),2013年则为4005克朗。产妇在享受公司带薪假期间,政府用这一部分福利贴补公司在员工带薪产假工资上的开支。如果公司在产假期间支付的薪水低于政府的生育津贴,那么政府将补贴产妇其中的差额。
  要合法享有政府的生育津贴,孕妇或者需在怀孕前连续工作13周,并且工作时长至少达到120个小时;或者至少完成了18个月的职业培训;或是在校学生;或者是购买了失业保险能享有失业津贴的失业者;或是处于带薪实习期间的实习生。对于自雇人士,只要是产前1年内至少工作了6个月并且每周至少工作18.5小时的话,也能享受政府生育津贴。
  丹麦公务员的孕期福利则更加丰厚。公务员孕妇从预产期前8周开始休假,产后有14周产假,这期间其配偶有2个星期的假期。以上休假均享受全薪待遇。在孩子出生14周后,夫妻双方可享有共12周全薪“父母假”;如果夫妻双方均在政府部门工作则享有共18周的全薪“父母假”。除此之外,对于法律规定的双方各享有的32周“父母假”中的剩余部分,则均享受政府生育津贴。
  丹麦社会非常重视父母与孩子的相处时间即“亲子时间”,在法律上对“父母假”的延长也做了明文规定,使有需要的家庭可以花更多时间陪伴孩子的初期成长,雇主不得因此解雇员工。通常情况下,对于非在职人员(比如在校生),夫妻双方均有权将“父母假”延长8周至40周,而在职工作的人则可延长14周至46周。由此算来,丹麦产后夫妻最长可以共享112周(公务员为116周)的假期,其中带薪产假为52周。产妇在休完14周产假后可选择回到工作岗位,同时保留“父母假”。在孩子满9岁之前,夫妻双方可自由安排休“父母假”的时间。

  完善周到的母婴保健

  在丹麦,妇女怀孕期间的一系列保健检查以及生产费用都是由政府支付。居民凭借个人医疗保险卡,不论其是否就业、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如何,均享受平等的免费医疗和医院护理服务,而用于药品、牙科、理疗和心理治疗等方面的花费还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补偿。
  丹麦的医疗保健主要分为初级医疗保健和医院两部分。初级医疗保健主要包括普通开业医生、专科门诊及市政府雇佣的家庭护士等,其服务点多,覆盖面广,旨在为居民提供就近医疗。按法律规定,每个年满16岁的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居住地和实际病情需要就近选定一位自己的初诊医生,即所谓的“家庭医生”。妇女在得知怀孕后首先需要通知自己的家庭医生。
  在确认怀孕后,家庭医生会立即为孕妇建立完善详细的孕期档案,包括了解记录孕妇的职业和工作情况(比如劳动强度、是否接触有害物质等等)、月经及既往孕产状况、生活和饮食习惯、有无遗传病家族史、配偶的基本情况等,同时还会安排定期抽血、验尿等常规检查。此外,家庭医生还会对产妇的饮食和需要补充的营养给出相应的建议。以上服务全部免费。
  孕妇临近产期时可参加产前学习,由医生指导进行身体训练并讲解有关知识,以使分娩更加顺利。与众多欧洲国家一样,丹麦在生孩子这件事情上也是非常崇尚自然。在丹麦生孩子,顺产是首选,他们不希望给这一再自然不过的过程以任何人为干扰,除非遇到胎位不正或产妇身体情况特殊等情形,一般不进行人工分娩。此外,产妇可自己选择在家还是在医院生产,产房里配备有浴缸,可供产妇在必要时进行水下分娩。而整个孕期的各项检查乃至生产过程,配偶均可以陪伴左右,尽可能为孕产妇营造温馨舒适的环境。
  除了享受法定的孕产期福利,孕产妇在日常生活中也是一个受到特殊关爱的群体。以租房为例,在哥本哈根这种首都城市租房并不是易事,不管是学生申请学生公寓或是普通人申请政府廉租房都需要排长队,等上好几年是常有之事。但如果一个孕妇还没有安定的居所,政府或房屋公司在了解情况后便会优先为孕妇尽快安排住房,丹麦孕产期福利的人性化由此可见一斑。
  孩子满周岁以前,政府付费的专业护士会定期上门探访,为孩子称体重、检查身体,并向母亲提供哺乳、卫生等各方面的建议。
  不仅如此,即使是失业在家的产妇也无须为孩子的奶粉和尿布钱担忧。根据丹麦政府对“儿童及青少年津贴”的最新规定,2012年0-2岁的儿童每人每年可获津贴17064克朗,3-6岁的儿童每人每年可获13500克朗,7-17岁的青少年每人每年可获得10632克朗。该津贴通常是发放给母亲,如果父亲是唯一的监护人,该津贴将由父亲领取。津贴领取后均不必再行纳税。

  医疗体系高度信息化

  丹麦的医疗体系高度信息化,病人的就医记录全国、全系统联网。在家庭医生那里建立孕期档案后,医院和助产士便可从数据库系统里直接获取孕产妇的全部信息。孕期的一系列检查如唐氏筛查、排畸检查及糖尿病筛查等可直接在网上或系统里预定时间。任何的变动和更新,家庭医生、助产士及医院会同时获悉。
  在丹麦进行产检,你不会遇到挂号难、需要拿小板凳通宵排队的情景。你也不需要随身携带准生证、身份证及各项检查单据。只要凭个人的一张医疗保险卡,就可以方便、按计划地享受到各项医疗检查及服务。由于各项产检及诊疗都预约了具体时间,因此便有效地减少了排队挂号和等待的时间。加之孕产妇的就医记录全系统联网,只要输入医疗保险卡号码便可获悉所有相关信息,因此也减少了各部门问询信息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可谓是一卡在手,走遍天下。
  丹麦产检的内容相对简单,一般不使用这个仪器那个设备什么的,扎针也很少。通常情况下,除了唐氏筛查和排畸检查等特殊项目,丹麦大夫并不鼓励孕产妇多做超声波检查。只有在孕产妇患有孕期糖尿病或有其他特殊症状时才会视实际情况安排额外的超声波和其他必要的检查。与在中国每次产检都得到一大堆数据所不同,超声波检查一般也只给出胎儿的头顶径、股骨长、肱骨长、头围和腹围等数据。而在家庭医生和助产士那里进行的例行检查一般也就是量血压、胎心监测和查尿样等。如果发现异常,才会安排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医疗服务的高度现代化和信息化,不仅大大提高了患者就诊和医生看病的效率,避免了资源浪费,节约了社会运营成本,也促进了丹麦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芬兰:未成年人福利形成全方位网络
    记者 李骥志 赫尔辛基报道

  芬兰上世纪初内战结束时,曾有2万孤儿无家可归,引起人们对儿童保护的关注。如今,芬兰儿童无家可归的现象很少见,但是每年仍有1.7万名儿童因家庭环境差,被安置在亲属家、寄养家庭、社会福利机构或政府福利院中。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设计与发展,芬兰的儿童保护工作呈现高福利国家的特点,即资金、人力、学术、司法资源向未成年人充分倾斜,形成一张政府、私人机构和社会个体密切协作、各有分工的福利网络。
  在操作层面,芬兰制定了一套相对细致的法律,从而使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能够针对各种复杂情况采取相应手段,基本消除了执法者“不会管、不敢管”的尴尬处境。

  社会资源向儿童倾斜

  在芬兰,儿童首先由父母或指定监护人照顾,当家长不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环境时,政府开始介入,对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帮助方案:如果孩子不能在原家庭生活,将优先安置在亲戚家;如果没有合适的亲戚接收,则安置在寄养家庭或送到SOS儿童村;实在找不到寄养家庭,才送到政府自办的福利机构。
  芬兰大多数接受援助儿童生活在亲戚家或寄养家庭里,因为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最为有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承担儿童的生活、教育、抚养开销,即向私人机构和寄养家庭购买服务。
  这样,就形成了政府与私人机构、个人充分合作、合理分工的儿童福利网络。
  首先,政府部门、私人机构各司其职。芬兰社会卫生部部长助理马里奥向记者介绍,中央政府负责儿童福利的主要是社会卫生部,但社会卫生部没有自己的执行部门,其下属的全国福利卫生监督署和地区行政署负责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各地方政府的儿童福利部门,聘用一批社会工作者,对需要援助的儿童进行干预。
  其次,社会资金、人力资源向儿童倾斜。芬兰1980年到2009年援助弱势群体开支表显示,用于儿童福利的资金始终保持在一定比例。随着社会对儿童福利关注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孩子接受援助,政府这部分开支将越来越高。
  除资金投入外,人力资源也向儿童倾斜。马里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芬兰大概有5800名政府社会工作者,加上向政府出售服务的私人机构,专门从事儿童援助的人员超过1万名,这还不包括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师、家庭义工和专业法律顾问。
  再次,社会服务领域形成专业化研究力量。芬兰的大学普遍开设社会服务专业,政府聘用的社会工作者和私人福利机构的雇员很多都是从这个专业毕业的。此外,社会工作者遇到执法困境时,可以向政府组建的法律顾问团咨询。
  最后,尊重儿童权利的社会气氛浓重。芬兰全社会早已形成一种充分尊重儿童权利的氛围。比如,除非征求家长同意,否则不能给孩子照相;在学校中,老师会根据孩子的兴趣和喜好进行课程安排调整;在家里,如果家长对孩子施以暴力,孩子可以向儿童福利机构求助;社会工作者提供援助时,如果受援孩子超过12岁,必须征求其本人意愿才能制定援助方案。

  立法发力消除工作隐患

  芬兰儿童福利工作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儿童福利法》。这部2007年通过的法案,此后进行过数次修订。它对举报人、社会工作者、抚养者、出资人等各方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从立法层面就做到尽可能细致,消除了很多后续隐患。
  一是明确举报人职责,清除社会死角。需要救助的儿童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只有在第一时间得到情报,才能提供及时的救助。该法第25节规定,所有在社会卫生、教育、学生服务、青年服务、警察、刑事制裁、消防、应急中心等系统供职的人,只要发现儿童成长环境险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政府社会服务部门报告,不得耽搁。
  二是对抚养者资质作出规定,防患于未然。儿童工作者汉娜对记者说,一户寄养家庭最多只能收养5个孩子,前提是这户家庭必须有足够的房间。抚养者必须具有一定文化素质,且接受过专业培训。
  三是政府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就包含相关开支。法律规定:各地方政府必须起草儿童福利计划,每4年至少更新一次,并且纳入政府预算和财政计划。
  四是划清责任领地,防止出现“扯皮”现象。《儿童福利法》还对受援助儿童原籍所在地、居住地、暂居地及其父母居住地等地方政府的职责做了详细厘清,从而确保私人组织和寄养家庭在为儿童提供服务时,总能找到“埋单”人。
  记者看到,这部法律的英译本有38页之多,包含17章95节,对儿童保护工作者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类情况进行了详细分述。
  例如,对儿童面临的困境做了多种设想,包括父母离异、服刑、酗酒、患精神疾病,或是家境贫寒、居住条件过于简陋等;并提供了多种服务选项,如上门服务、家长指导、困难补助、异地帮扶、教育改造、指定新监护人等;还规定了社会工作者在做情况评估以及制定帮扶方案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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