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污染防治条款浮出水面
环保不达标召回 城市限行将有法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有望加速
2013-01-23   作者:记者 梁嘉琳/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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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独家获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已经提上日程,修订案增加了“环保不达标须强制召回”、“授权各城市限行措施”之类针对机动车这一大型城市主要污染源的条款。
  记者了解到,该法修改草案稿已由环保部上报,目前正在国务院法制办接受技术性审查,一旦审查和修改顺利完成,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以国务院名义报送全国人大。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告诉记者,治理雾霾天气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而连续两年的大范围雾霾天气,有望倒逼修法进程的加快。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专家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法修订内容中最要害的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发展既节能又环保的高附加值产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第二是调整我国能源结构,加大对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降低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第三是要求火电厂现在脱硫、脱硝,未来脱汞,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将PM2.5纳入该法适用范围;第四是为应对近两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在修法过程中明确治理大气污染的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分解到工业企业的达标规划等倒逼机制;第五是加强对大型城市机动车、北方城市供暖等涉及居民生活污染源的治理措施,比如强制性设置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办公室最高温度限值。
  由于机动车污染防治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方面,修改草案稿将在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相关条款基础上大幅扩容。
  在油品管理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草案稿有望首次纳入油品有害物质的环境管理,将现行法律的“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等原则性表述,细化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要求,核定机动车燃料常用有害物质控制水平,制定和发布机动车常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生产、进口、销售的机动车常用燃料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上述标准以及各级质检部门应会同环保、工商、成品油销售等主管部门对上述“有害物质含量的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位参与“国五”油品标准制定的环保部专家告诉记者,从2000年实施“国一”汽车标准以来,石化企业的油品供应从来就没有同步过,“有达标车、没达标油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车用燃料排放实验室主任岳欣表示:“这一条款如果最终获得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通过,意味着当前导致众多城市‘国四车烧国三油’‘国五车烧国四油’的油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就属于违法了。”
  在交通管理方面,该草案稿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或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划定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城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实施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方案”。岳欣解读称,这解决了北京等特大型城市限行、限购措施被指“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该草案稿还在机动车强制召回和报废方面作出规定:“通过确认性调查认定排放超标属于设计、生产存在缺陷的机动车,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具体的实施方法由环保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制定。至于强制报废,该草案稿建议:“经过修理或采用排放控制技术之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然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注销车辆行驶证和牌照。”记者了解到,此前环保专家曾试图推动“环保强制召回”列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但未获成功。
  除此之外,由于此前环保部门对新定型车辆发动机和车辆进行环保型式核准被指“缺乏法律依据”,该修改草案稿首次规定,生产企业在批量生产新定型机动车船前,应当获得环保部门的环保型式核准,未经核准的交通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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