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论谈]政府采购不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2013-01-17   作者:宋宝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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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把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纳入到交易市场或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平台实施交易,实现信息发布、规范流程、服务标准、监督管理“四统一”,将政府采购的监管、交易也一并纳入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改革创新,但由于政府采购存在着自身的规律性和特殊性,人为地将政府采购纳入“有形市场”,看上去有条不紊,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政府采购不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一是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不利于依法行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交易活动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在法律性质、管理模式、操作程序等方面具有相通性,具备整合统一的法律和现实基础。而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全国已建立和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法规体系,在制度目的、基本原则、监管模式、实施程序和政策功能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在信息发布、采购流程,采购方式、服务标准、执行环节、法律责任、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许多方面,《政府采购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剥夺了法律赋予的主体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在监督管理方面,《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拍卖、产权及股权交易,都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集中设立“一局(办)”(事业单位),并赋予其监管权,明显与有关法律相悖。
    三是增加了交易环节和监管机构,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有形的所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凭空增加的,看上去“有形”,实际上只是一个“平台”,操作时要求各类代理机构进驻“中心”,而各类代理机构在设立时都有自己的营业场所;用新设的事业单位“一局(办)”来统一“监管”各类交易,实际上只能起到“二传手”的作用,因为有关法律赋予的相应行政机关仍推脱不掉其法定监管职责。
    四是容易形成对政府采购的重复监管。公共资源的交易市场仅是一个服务机构,向进场交易者提供有形或无形的服务,交易市场的人员不可能掌握各专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把所有的都采取纳入的做法,实际中使交易市场的工作人员从“服务员”,变成“监管者”,导致政府采购的监管“越位”,引起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上的混乱。比如经财政监管部门依法审核通过的采购方式的变更、采购文件的备案等,还要经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再次审核,甚至随意更改备案的相关资料,采购人为一份备案资料两头忙碌,多头备案,让采购人无所适从;依法受理并处理投诉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的职责,但不少地方“划转”给“监管局”,供应商出现了投诉“无门”,多头投诉的现象。
    五是违反了财政资金管理的客观规律。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体系的一部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是财政支出改革的组成部分,其上连部门预算,下接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环环相扣,前后一体不可分割。将政府采购监管权从财政部门中割裂,代替财政行使政府采购监管权,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政府采购法》的定义内涵有所违背。这种割裂财政资金管理的客观规律的做法,直接导致了财政资金的不安全和监管工作的严重缺位。

(作者为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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