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一卡通"退卡收费纠纷频发 被指监管漏洞
2013-01-15   作者:万静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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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公交车可以刷“一卡通”以来,为市民带来不少方便,省去了找零钱的麻烦。但随着“一卡通”在各大城市的普及,“一卡通”发行公司出台的办卡、退卡等相关配套政策,却存在多处违法嫌疑,由此引发很多纠纷甚至诉讼。

    办卡要收手续费涉嫌违法

    2012年9月20日,王先生在武汉城市“一卡通”公司设在武汉大学门前的网点上办理了一张“武汉通公交卡”,业务员收取王先生办卡费用20元,充值100元,共计120元。
    王先生事后查阅相关资料得知,“一卡通”公司收取办卡费用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他便委托律师起诉,要求武汉城市“一卡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0元。2012年12月5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正式受理王先生的起诉。据悉,截至目前,武汉城市“一卡通”公司在当地发卡近2000万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智慧教授分析指出,早在2001年9月28日,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制定并公布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一卡通”公司收取的非押金性质的“办卡费”做法,违反了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因此,“一卡通”公司收取办卡费的做法涉嫌违法。

    定价不经听证违反价格法

    2012年12月26日,深圳市的王先生向当地媒体反映,他前两天去公交卡网点退公交“一卡通”,被告知办卡时的30块钱押金,现在只能退还5块,其余25块钱变成月租金扣除。媒体记者为此向深圳市发改委核实时,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说:“公交卡定价不在深圳市政府听证目录里,因此也无需听证。”
    那么公交卡收取月租费,是否属于听证范围,是否符合我国听证法律相关规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学院教授王涌分析认为,依《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制度;政府定价行为应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听证、论证和征求意见。同时依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即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IC卡工本费核定。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批准收费的IC卡及按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均按IC卡工本费收取费用。由此可以判断出,公交卡定价应该属于政府公开听证的范围内,应该通过法定的价格听证程序予以定价。
    刘智慧教授也认为,省级政府有权制定IC卡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如果IC卡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收取“IC卡的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退卡霸王条款被认定违法

    2012年12月18日,来自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省市的14名律师,联名向全国14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邮寄了一封《建议信》,建议推广南京市民卡公司做法,主动删除“公交卡退卡霸王条款”。
    《建议信》提到,在全国31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中,仍有7个城市“只许退卡不许退资”,分别是:南昌、哈尔滨、贵阳、乌鲁木齐、拉萨、银川、南宁;7个城市“退资要收手续费”,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杭州、广州、武汉和长春。
    2012年4月,南京市民于先生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民卡公司退还退卡时收取的8元手续费,确认收取10%手续费的条款无效。同年12月8日,法院判定:“‘《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退资按照余额的10%收手续费’的规定无效”。作为败诉的一方,南京市民卡公司修改了《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修改意见稿)》中规定,金陵通记名卡在退资时不再收取10%的手续费。目前,南京市民卡公司正在对此进行后台系统的配套开发,并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预计最快2013年即可实现。

    垄断行业定价行为应受监督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认为,消费者把钱预存到公交卡里,无论存了多少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拥有完整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公交卡运营公司不但不提供便捷的退资服务,反而加收手续费,甚至不允许退资,这相当于是对用户合法退资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变相地强制用户消费完卡内余额,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应当尽快予以清理。
    刘智慧教授认为,公交卡退卡退资是否有权收取费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用户与公交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约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一卡通卡片”具有表证“格式合同”性质的意义,既然是格式条款合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公交公司一方就有对用户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并且在解决纠纷时遵循规制格式合同效力和解释的一般规则。目前一些城市公交公司的做法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应作不利于公交公司的解释。当然,IC卡片有一定的成本,可以在回收后反复使用,且可以透支一次,所以在退卡时卡片损坏扣除一定费用是可以的,但应不高于卡片制作和维护成本。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交卡公司在规定退卡不退余额这个条款当中,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服务方式的主要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条款无效。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社会公众对于公交“一卡通”的种种质疑声音,折射出公共服务产品中颇具代表性的问题:垄断企业定价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没有监督,相关法律的空白造成公益维权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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