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亟待完善
生态重点地区牺牲大获益少
2013-01-07   作者:记者 汤华 沈汝发/福州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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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在福建生态大市三明及其下属的建宁县、尤溪县等地调研了解到,这些重点生态保护地区在保护闽江流域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当地百姓作出很大牺牲。基层政府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建议,应通过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完善补偿标准、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改革考核评价体系等措施,建立科学合理、自上而下的生态补偿制度,体现重点生态保护地区的价值。

  生态重点地区牺牲大获益少

  全国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往往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三明市生态系统和环境良好,森林覆盖率高达76.8%,总面积达2640万亩,占全省森林面积的1/4,活立木蓄积量超过1亿立方米,地处福建母亲河闽江流域的上游,地下还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 
  但三明市的财政状况很困难,属于福建省后发地区,“三明市突出的是绿色GDP,但面对以经济GDP为重点的考核体系,压力比较大。”三明市副市长肖明光说。 
  “传统条件下的山区发展,主要靠山上砍林,地下挖矿,水中养殖。但为了生态保护,现在这些都受到限制。山区对全省生态建设大局作出了贡献,但对地方财政和当地老百姓却难以带来更多的直接收益。”肖明光坦言。
  建宁县委书记林守钦介绍,建宁县所处的闽江正源头,是水土流失敏感地区,其生态环境的质量直接影响中下游地区。为了闽江下游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建宁县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方面付出了大量财力,同时,在招商引资方面也严格把关不准引进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企业。
  由此,建宁县的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指数多年位居福建省前列。近年来,建宁县地方财政收入都处于全省后几位,农民人均生活水平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80%左右。
  林守钦举例说,现在一亩商品林一年的收益至少有400元。但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一亩只有12元/年,还不够管护人员的工资,更谈不上林农的收益了。“如果将全县67.3万亩生态公益林作为商品林经营,按一亩一年400元计算,年产值可达2.7亿元。”
  当地林农接受记者采访时普遍反映,他们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山林;列入水源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后,不准砍伐,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多名当地干部也反映,山区的生态公益林越多,由此付出的生态保护投入就越多,群众的收益来源就越少,地区之间收入差距也就越来越大。 

  生态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记者调研了解到,当前,山区的生态仍十分脆弱,保护形势十分严峻,普遍面临水土流失、水污染等问题。据三明市林业局局长詹学齐、三明市环保局局长郑纪成等介绍说,概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较重。目前三明市仍有水土流失面积2120平方公里,每年需投入治理经费3-5亿元,且未治理的水土流失地基本分布在第二、三重山,山高、坡陡、土质差、交通不便,是难啃的“硬骨头”,水土保持任务仍然较重。
  二是水污染治理压力较大。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工业园区及企业沿河流布局,再加上未来经济快速发展的预期,闽江上游三条支流--沙溪、金溪、尤溪作为工业、农业、生活废水的受纳水体,保持良好水环境质量形势依然严峻。
  三是养殖业污染治理有待加强。闽江流域畜禽养殖业每年排放的污染物有相当数量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同时,个别水域局部网箱养殖过密,各种残饵、药物等都对水体产生一定的污染。另外,城市生活污染量也日益增加;农业面源污染依然存在。
  “一个地方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难免会丧失许多发展机会、付出机会成本,必须依靠制度得到合理和有效的生态效益补偿。”肖明光说。好的生态本是山区优势资源,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调动当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重建的积极性,就可能导致当地干部群众急于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水平,而加大开发力度,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较大压力。
  福建省财政厅财政科研所所长唐金倍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环境管制手段,当发展带来外部环境不经济时,从发展中获益一方应对他人造成的外部环境损害进行赔偿;而另一方为了保护环境放弃发展机会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亟待建立科学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目前福建省已初步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重要水源地生态补偿、矿产开采生态补偿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肖明光、唐金倍等认为,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高度看,现行生态补偿政策还不够完善,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已有的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对生态补偿缺乏明确规定,生态补偿标准偏低等,主要有三个“软肋”:一是尚未建立起生态补偿长效机制;二是生态补偿标准偏低;三是生态效益补偿筹资来源少。
  三明市、建宁县、尤溪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福建省财政厅、三明学院有关专家建议,在完善现行生态补偿机制基础上,科学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切实建立“收益者合理负担”等补偿机制,从而建立一个公平、稳定、可操作的生态补偿制度。
  肖明光认为,应通过法规政策保障,健全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机制。通过完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建立补偿基金,以差异性的区域补偿政策、生态环境税费制度、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加大向生态保护区域“输血型”补偿。
  詹学齐、郑纪成等提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
  另外,林守钦等建议,探索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考虑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现有相关政策,并试点推行资源使用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补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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