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后频现电话骚扰 工商局被指泄露个人隐私
2012-11-23   作者: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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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在两周之前,《天天315》曾经报道过消费者质疑北京海淀妇幼保健院泄露产妇及孩子的个人隐私,致使产妇及家人遭遇骚扰。今天,我们再度关注这一话题。河北保定听众刘先生在高碑店工商局注册新公司不久,接到无数骚扰电话,刘先生向《天天315》投诉,质疑河北保定高碑店工商局泄露了他的个人资料。
  刘先生:我注册完公司之后,保定商标局给我打电话,问我设计商标吗?我说,你怎么知道我注册了公司,并知道我联系方式。他说,他是跟工商局联着的,在得到我不设计商标的回答后,他就挂了电话,然后卖烟的、寻求项目合作的,就开始打电话、发信息。
  刘先生说,这不是他一个人遇到这样的事,身边很多朋友都遇到了同样的骚扰。
  刘先生:这种情况还比较普遍,以前我朋友有过这样的情况,去报案了。公安局说有人完全以骗人骗钱为目的,但是他们也没法查。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认为,只要是信息就有可能被泄露,只要是有用的信息就有可能被他人窃取,因此加强保密工作是必要的。如果注册一家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及管理人等这些都不属于保密信息。在工商局的网站上,都能查到当地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注册地址和注册资金等。关键在于个人信息跟公示信息混杂在一起的情况下,工商局有相应的保密内容。比如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在哪,手机号码是多少?查不到的,网站上也没有。到工商局查档案的时候,工商局也不会给随便提供。
  包华认为,这个信息泄露肯定是工商局的问题,可能是工商局在取得了相应的信息之后,内部个别人员把这些信息透露给了商标注册公司。刘先生提到的商标局,其实跟工商局是一回事。商标是国家工商机关在管,叫工商总局商标局,这两个机构确实在一起。但是如果问你是不是注册商标的话,一般是商标代理机构。而商标代理机构跟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它只是一个专营公司,就这个案例来讲,它的信息应该是来源于工商局的内部人员。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表示,工商局应该为登记注册的公司以及他的法人代表履行保密的法律义务。胡钢说,在工商局登记主要的信息,通过相应的程序或者途径可以让公众查询。但是涉及到个人信息,如说手机号码等,这些信息一般来说无法获得,这个信息实际上是留存在工商局内部的工作档案中,不对外公布。
  胡钢说,实际上在生活中类似的情况绝对不是个例。比如公司做变更等,经办人都会在工商机关留有一个手机号。但没有几天各种各样的合作、商务等全来了,而且目标非常明确,所以这恐怕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而是相当程度的存在。
  对于信息泄露,包华说认为工商局首先应该要自查。作为一个国家政府部门,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内部的规章制度,接触到个人信息的人员的规范是否做到,首先要自查。其次,自查完之后要把结果向所有的公众予以公示。第三,要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且欢迎大家监督,这三步是能够保证工商局把自己的政务进行公开最基础的要求。
  那么刘先生的投诉对象——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工商局会如何回应呢?记者首先把电话打到高碑店工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首先否认了工商局泄露个人资料的可能。   
  记者:从你们这边信息泄漏的可能性,您觉得大吗?
  工作人员:不大。
  记者:为什么您觉得不大呢?有什么相关的办法防止信息泄露吗?
  工作人员:这个信息一般我们内部的人都看不见。
  在与高碑店工商局工作人员电话的最后,这位工作人员要求记者与他们的注册科联系。随后的联系中注册科工作人员说,他们领导开会去了,要求记者下午再联系。
  记者:我只是过来核实一下情况,你们这边存不存在(泄露信息)这样的问题。
  工作人员:肯定没有。我们这儿按照我们的程序办理的事情,你说的外泄肯定是没有的。
  记者:您怎么解释这位投诉的听众说在你们这儿注册完以后,很快他就接到各种各样的骚扰电话,并且对他的信息都非常了解。
  工作人员:我们本身都遇到过这些情况。但是他那些信息是通过什么渠道得到的,我们也不清楚。好多还给我们打电话呢。
  记者:您肯定不可能从您这儿泄露出去?您是有什么防范的措施呢?
  工作人员:我们这儿只能是从局域网里把信息输到里面,并且办理执照。对企业的信息,我们本身都是保密的。
  记者:如果说你们这边不能核实的话,是不是可以报案请公安的相关部门来核实这个情况呢?
  工作人员:找我们领导,找我们的负责人,找着他们再来说吧。
  记者:我怎么才能找到他呢?
  工作人员:你就打这个电话,他在你就打这个电话。
  记者:他什么时候能在呢?
  工作人员:他现在再还会呢?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
  包华说,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强调不应该有泄露信息的情况,但实际上不应该有不等于没有。他本人也接到过电话,但是本人作为公务人员接到电话以后,并没有引起对自己工作需要反省的重视。其次,他说没有精力去查,没有精力去查不等于没有义务去查,这是完全两回事情,不能你说你现在做不了这个事情,等于你就不用做这件事情了,这完全是两回事。第三,即使有部门、有人员去找他去投诉,去说明要求答复,他也拒绝答复。这种情况之下是属于明确的行政不作为,当然现在他只是一个口头的说法,还达不到法律上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我们的政府既然是一个服务的政府,他应该更主动,而不是被动,应该主动向我们的公众提供信息,而不是我们的公众天天去追着他,跟他要信息。
  胡钢律师表示,如果说这个信息确实是从工商局泄露出去的,承担法律责任是肯定的。因为我国刑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犯罪,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这么回答,从根本上来说因为个人信息保护目前在立法上来说只是刑法的保护,而其他行政法、民法等专门针对个人的信息法没有出台。各级机关单位都没有形成一种意识,同时也没有形成一种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他的具体工作人员当然说这事和我无关。所以我们在此也强烈的呼吁,尽快的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使它变成一个能够充分保护我们每一人个人信息的强有力工具,而不是仅仅让我们的刑法,我们刑法修正案进行单兵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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