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赔付不再15万元封顶 强制险将取消
2012-11-19   作者:陆娅楠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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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第628号令,2013年元旦起,《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被废除,所有车票不再包含票价2%的保险费用,已实施61年的铁路旅客强制险将被取消。同时,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于1951年4月24日发布,至今已实施61年。根据该条例,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1500元。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由路局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1992年,《条例》进行了修订,铁路旅客的保额增加为2万元。
  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到伤害且须治疗时,由保险公司给付医疗津贴,但数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全数。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除依照规定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不过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所列之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铁路管理局要求任何额外给付。”
  《条例》被废除的原因主要是与现行的《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原则相冲突。同时,据国务院第628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也被删除。该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也意味着,以后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有15万元的门槛。
  专家认为,此次被废除的相关条例,与现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实际情况不符,失去了施行的意义,故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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