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要先说明白再征收
2012-09-05   作者:马光远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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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关于房产税全国扩大试点的消息甚嚣尘上,有来自坊间的,也有来自官方的,在全国一线城市房价稳步上涨,房地产渐趋回暖的情况下,相信这样的消息能够流行,绝非空穴来风。
  在当前宏观经济下滑的态势尚未遏制,房地产调控又处于极其关键时期的情况下,通过扩大房产税的试点,从制度上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并且为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奠定长期稳定的预期和税制基础,为限购等行政性举措的逐步退出创造制度环境,的确令人期待。
  毫无疑问,从房地产市场制度建设而言,通过房产税给房市以明确的制度预期,以保房价稳定,并使之成为地方的主要税源,这个大方向没有错。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公众对于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对象、征收目的以及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等等的认识都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在大家对房产税的基本制度设计甚至房产税的内涵都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贸然扩大试点,不仅无法解释公众的疑虑,反而会引发大家对房产税的更大误读。
  首先,房产税究竟是调节税还是财产税?房产税征收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为了抑制房价,是为了抑制投机,还是为了给地方增加稳定的收入税种?不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我们就无法理直气壮地进行试点,更无法理直气壮地讲什么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云云,在土地产权制度完全不同的情况下,接轨的前提是必须告诉民众,房产税为何而征。
  其二,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的关系如何,这是外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是有限产权,只有70年或更短,而房子理论上是无限产权。在国际上,凡是征收房产税的国家,土地都是完全产权。征收房产税后,土地出让金是取消还是照收?如果既收土地出让金,又收房产税,这种一层又一层的“剪羊毛”,和“增加民众的财产性收入”的大政策,是否背道而驰?
  其三,房地产领域总体税负并不低。现存的涉及房地产的税收包括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而夹杂在其中的各种收费更是举不胜举。基于此,为了完善国内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税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因此,房地产领域的税费改革应在维持现有税负水平的基础上,调整结构,而不是只强调收税却不理会其他税种。如果贸然开征,意味着房地产领域的税负将更重。
  可以说,自房产税提出以来,政策设计者迄今都说不清楚房产税的政策目标究竟是什么。如果是完善税收体制,就要在征收房产税的同时,大幅度取消其他税费;如果是抑制高房价,就不应该针对所有居民,而应该对那些拥有三套以上住宅和别墅等豪宅的征税,或者对炒房者直接征收暴利税。在以上种种的疑问得不到制度回应的情况下,强行推行房地产试点,甚至对个人拥有的所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不仅无法抑制房价,反而会引发更多的不公平。
  房产税涉及公民的重要财产权,对此应严密论证,科学评估,慎重推行,而不能为了某种短期需要仓促推出,否则不仅损害公民的合法产权,也易对公共政策的严肃性造成伤害,引发不必要的民意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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