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将研究红利税调整问题
2012-09-01   作者:郑晓波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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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房产税改革、红利税征收等问题回应人民网网友提问。国税总局表示,红利税调整将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等情况,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房产税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
  今年以来,随着股市行情不断走低,减免红利税的呼声日渐高涨。一些财税专家、法律专家都建议减免红利税,以提振股市信心。
  对此,国税总局昨日表示,当前,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五大原因。一是个人与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应分别适用不同税种,二者不具有可比性;二是现行税收政策格局,缓解了居民企业层次的重复征税,有利于平衡税负,使个人直接投资和多层次间接投资方式均承担相近的税负,有利于资源配置和企业重组;三是保留对个人股票派息分红征税政策,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精神,有利于平衡各项所得的税负,否则将产生新的税负不公;四是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职能,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不乏一些高收入者,不宜对其制定免税政策;五是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世界各国通行做法。
  国税总局强调,今后是否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将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等情况,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谈到当前房产税扩大试点范围的进程,国税总局表示,目前,国税总局会同财政部、住建部在总结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积极研究推进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问题。
  国税总局强调,由于对个人住房征税涉及面广,且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在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问题中,国家税务总局将充分考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对属于基本住房需求的部分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
  国税总局还表示,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由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决定房价高低的关键是供求关系,调控房价、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财政、金融等经济措施与行政措施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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