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盛重工与投资者博弈升温 退婚之举疑为避责
2012-08-21   作者:矫月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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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熔盛重工上演“拖婚计”以来,便一直承受着全柴动力(8.53,-0.18,-2.07%)股东的严厉斥责。然而,就在市场普遍以为熔盛重工会一直拖延到8月26日到期为止的时候,熔盛重工却直接抛出撤回收购申请的材料,直接表明“退婚”的态度。
  据全柴动力日前发布公告称,熔盛重工8月17日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证券监管法律专家杨兆全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熔盛重工主动撤回申请,可能意在表明自身没有主观故意或者过错,希望这样可以避免其他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社会其他主体包括股票投资者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熔盛重工的这次“退婚”行为一举变成了公司避免负法律责任的杀手锏。

  为避责任撤回申请

  回顾历史,2011年4月26日,熔盛重工与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全椒县政府”)签署 《产权交易合同》;2011年6月29日,熔盛重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011年8月,熔盛重工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批复文件;此后,熔盛重工便一直拖延不上交材料。
  直到8月18日,全柴动力发布公告称,熔盛重工8月17日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这则公告的发布直接表明了熔盛重工放弃收购全柴动力的态度,也预示着这场跨越了1年多的收购将已失败落幕。
  要知道,自从市场质疑熔盛重工拖延收购以来,公司一直都是从侧面强调“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等等客观原因,并称“收购有不确定性”,但却从来没有直接表示不再收购全柴动力的言论。那么,为何熔盛重工一改往日口吻而不加掩饰的表明要“退婚”呢?
  “主动撤回申请和被动拖延过期,两种方式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如果被动拖延过期,容易被认定为是消极履行合同、违背诚信义务。这样,除了要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承担以自身的拖延行为给证券市场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证券监管法律专家杨兆全向本报记者说道。
  杨兆全向本报记者表示:“熔盛重工主动撤回申请,可能意在表明自身因为公司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自身没有主观故意或者过错。希望这样可以避免其他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社会其他主体包括股票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投资者索赔

  全柴动力的股价暴跌将机构和投资者尽皆套牢。有全柴动力的投资者表示,“下一步我们会通过法律途径去索赔”。
  那么,被套牢的全柴动力股东是否能要求熔盛重工赔偿呢?对此,有多位律师与法学专家发表了各自不同的意见。
  杨兆全律师向记者指出:“投资者要求赔偿,可能需要如下条件:1、熔盛重工有故意行为。即明知自己不会收购或者没有能力收购,但以收购为幌子,人为操纵股票价。2、熔盛重工对信息披露违法,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有误导性陈述等。在证监会作出处罚后,投资者可以诉讼要求赔偿。”
  对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纪文军认为,全柴动力的股东可以向熔盛重工提出赔偿。“除收购全柴集团股权外,要约收购亦可看作是熔盛重工与全柴动力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合同,熔盛重工的相关做法显然违背了当初的收购信用承诺。”
  北京市天问律师事务所张远忠认为,熔盛重工没有在规定收购期间完成收购,其发出要约的条件与撤销收购的理由矛盾,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却认为,熔盛重工的行为算不上违约,充其量是违反承诺。因为,违约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而熔盛重工与全柴集团之外的股东并没有事实上的合同或协议。
  叶林进一步表示,熔盛重工只需赔偿全柴实际损失,估计这个损失会很低。熔盛重工的做法,可能是要求证监会豁免收购集团外的股份。
  虽然上述说法不一,但从目前来看,全柴动力的股东与熔盛重工的博弈仍在持续,而就投资者赔偿问题上,熔盛重工则是抛出了主动撤回申请的杀手锏希望能摆脱责任。至于,这手杀手锏是否能起到作用,还需看今后的事态发展。

  张志熔被疑内幕交易

  现今,熔盛重工与全柴动力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开始升温。投资者除了要求熔盛重工给予赔偿外,还有投资者质疑熔盛重工的实际控制人张志熔曾参与全柴动力收购期间的股价炒作。
  有投资者称,在全柴动力对要约收购进展的关键公告时间点上,二级市场股价曾经出现大幅异动,根据双方谈判时间、买卖营业部所在地和关键时间点等信息分析,怀疑与张志熔有关。
  还有投资者透露,投资者已经就上述情况向证监会和安徽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进行举报,内容直指熔盛重工要约收购全柴动力信披前后矛盾,以及故意拖延阻止《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涉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而证监会已经正式受理该举报,并答复将在60日之内出示调查结果。
  对于上述投资者的质疑,杨兆全律师认为,是否存在故意炒作等违法行为,需要等待证监会的调查结论。他表示,证监会的监管查处程序一般是先发现违法线索,包括投资人的举报,然后,案件交由稽查大队的某个支队的稽查小组进行非正式调查。如果非正式调查发现存在较大违法嫌疑的,证监会将正式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会采取现场查封取证、银行及证券账户冻结、相关责任人员的询问等程序。如果案件证据表明构成刑事犯罪,稽查局将把案件移交证券犯罪侦查局进行刑事处理;如果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法,稽查局将会把案件转交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做出行政处罚。”杨兆全律师向记者说道:“如果调查发现张志熔参与并有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等行为的,他将会面临最高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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