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16日发布相关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后解读称,由于八省市营改增时间不一,认定工作需有一定提前量,因此授权各地自行确定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起、止时间。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公告中仅规定“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此外设置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的门槛。 普华永道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16日向《经济参考报》分析道,对于交通运输业之类的顺经济周期行业,若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业会因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而出现增加值大幅下降,那么对于一些营业额处于500万元左右的中型运输企业而言,起、止时间越往前算,就越有利于该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对于试点企业是否申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胡根荣认为,如果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办理的,则公司的服务收入需全额按照标准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还可能因此被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处罚。因此,胡根荣建议,企业——尤其是同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和非应税服务的企业——要对自身的服务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核以合理确定销售额,谨慎处理这一事项,“不要为了避免短期内部分行业的税负上升,盲目拒绝主动申报”。 胡根荣举例称,根据上述公告,参与营改增试点的8省市有的可以按去年7月份到今年6月份的起、止时间计算,有的可以按去年9月份到今年8月份的起、止时间计算,“这一方法可以基本克服季节性因素对企业营业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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