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加速扩围 湖南湖北或第二批试点
2012-08-16   作者:苗野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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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风云再起。夏末秋初时节,房产税改革的消息如“秋老虎”般涌出,牵动各方神经。在国务院督查组完成16省(市)房地产调控督查后,对于房地产调控后续政策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关于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相关信息也随之沸腾,先是称全国30余省市地税官员进行为期半年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后是说湖南、湖北被列入房产税第二批试点征收范围。房产税改革真的来了?
  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综合处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湖南、湖北两个最新试点区域的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房产税扩容范围包括个人已购的第二套存量房,征收的税率不会太高,对于具体的征收细节以及方案出炉时间,不方便透露太多。
  另据湖南省某房地产业内人士对记者透露,关于近期湖南、湖北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消息,湖南省已收到要求其做好年内试点房产税改革的准备通知,主要包括技术及软件方面的准备。
  种种迹象表明,这一次房产税扩围似乎是真正的“狼来了”。

  集训已始 试点在即

  关于湖南、湖北两地将作为继上海、重庆之后试点房产税改革的第二批征收范围的传闻,早在去年底就已传出。2011年12月,在三亚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财产行为税工作座谈会上,国税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陈杰就提出,2012年税收政策改革工作重点之一是在湖北、湖南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合并的改革试点,对企业和单位按评估值征税。
  在该次座谈会上还讨论了“全国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工作高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也即近期流传甚广的“国税总局组织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71名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房产税批量评估技术”的消息。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财政研究所教授孙玉栋对记者表示,这是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与国税总局合作举办的针对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工作高级专业人才的培训,5月份就已经在公共管理学院开课,是一个纯技术方面的培训,应该是在为下一步的房产税扩围做技术准备。房产税的征收改革对现行楼市限购政策具有替代作用,通过对保有环节征税达到压制投机炒房和调控楼市的目的。
  湖南省房地产研究中心研究员陈真诚则对记者透露,“关于房产税试点的具体城市名单还没出来,但据说湖南是以湘潭作为试点,而此次试点与上海、重庆不同的是,计税依据不是原来的房产原值,而是市场评估价”。
  湖南某房地产评估机构也向记者透露,他们现在确实得到消息说湖南试点房产税改革,他们已经在做房产税税基的培训。
  “据我了解,各省财政税务机关一直在做房产税改革的征收研究,房产税的改革征收并不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种手段,而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部分,也是地方政府寻找的新财源,年内肯定会在湖南、湖北展开。”陈真诚说。
  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趋势已逐渐清晰,在近日举行的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在双轨统筹的制度建设里,无法规避地要包含着房产税改革的组成部分。“从最高决策层重要会议和管理部门的重要改革文件中都有清晰的表述,要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

  存量征收成为焦点

  自上海、重庆在楼市调控期推出房产税改革试点后,这项被喻为“虎狼猛药”的政策改革一直饱受争议,当坊间再次传出房产税扩大改革试点的消息后,诸如哪些城市会被纳入下一批试点,如何征收,税率如何确定等又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于是乎,各种声音纷杂而出。
  据了解,此次30多个省市地税官员的培训主要是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而湖北、湖南两省开展的试点侧重于如何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由房产原值或租金改为评估市场价,并将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专家组成员与顾问曲卫东表示,此次培训班是涉及对存量房征税进行税基评估。在存量房的定义上,除了对城市所有已购房地产采取普遍征收原则,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加大征管成本和增加寻租空间外,也可对开发商已建未售的房地产设置一个销售期,并对逾期未售的房地产征税,从而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或对购房者的二套(含)以上住房征税,从而提高闲置住房的出租率。
  对存量房征税,一直以来被业界认为是房产税的改革发展方向,但是税率的设置、计税依据的条件、房屋价值的确定以及各方利益的调解等均成了房产税改革征税的难题,孙玉栋认为,房产税应该对存量征税,根据纳税人持有房产数量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征收比较合理,不应该是统一的比例税率。
  陈真诚则认为,不管是存量还是增量都该征收房产税,可以采取首套房免税,其余的二套房、存量房、新增房都要按一定比率进行征收。重庆、上海的税率既不能解决地方财政收入来源问题,也起不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有效的税率应该按照房产税所占财政收入比重计算出的比率,并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纳税公平以及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等多种因素来制定。
  木兰英华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所长樊剑英对记者分析认为,在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的前提下,对一些投资投机性房产进行征收,只有保证在房产持有环节和转让环节有大量的税收存在,才能降低市场的投资需求。最终征收房产税应该按照房屋购买价和评估价计算,评估价可以参照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给予一定的扣除比例。而税率可以参照租赁市场的税赋标准,在初期试行的时候,选取大家可以接受的税率。
  房产税改革,这一缠绕房地产界、学术界、政界和社会舆论多年,而又被不时传出其扩围已“板上钉钉”的消息的事件,这次恐怕是真的来了。房产税改革不仅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把“利剑”,也是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一个“法宝”,必定会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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