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商标诉讼案延期开庭
合同粗糙现常识错误
2012-08-09   作者:刘兴龙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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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汇源果汁“商标授权欺诈”的风波再度升级,云南卡瓦格博公司在官网发布了2011年7月至今的多份合同和授权书。最新披露的专利许可合作协议显示,2012年3月汇源饮用水公司曾希望通过合作方式获取小分子团发生器专利使用权,卡瓦格博指责其试图“窃取公司专利技术。”
  据了解,卡瓦格博的“专利权”目前处于公开专利申请阶段,尚未获得专利证书。另据北京市密云法院告知,原定于8月9日审理的汇源商标诉讼案,由于卡瓦格博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延期开庭。

  出错的合同条款
  今天原本是汇源果汁与卡瓦格博对簿公堂的日子,然而8月8日密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卡瓦格博公司临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日期需要确定管辖权归属之后才能确定。三天前,卡瓦格博公司董事长祝强曾出示过一份《合作协议》,里面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在甲方(汇源饮用水公司)所在地解决。为何卡瓦格博有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呢?
  8日,记者联系到祝强时,他刚刚从密云法院返回,“我们提出异议是因为合同内容表述不清,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约定无效。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商标授权诉讼案应该在被告方(卡瓦格博)所在地审理。”
  在8月7日本报刊登的《汇源“商标欺诈”背后的投机内幕》文章中曾提到,汇源饮用水公司与卡瓦格博2011年7月15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只有四页纸,内容简单、用词模糊。记者翻阅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时看到,双方约定:“协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一位律师在仔细阅读了协议内容后表示,对于汇源这样的大型企业,商标授权应该有严格的合同格式,而这份合同显得太随意了。民商事纠纷有两种解决途径,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判决,仲裁机构是裁决,向“法院申请仲裁”,这完全是张冠李戴的常识性错误。该律师同时表示,没有约定管辖或约定无效的,适用合同的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专利权”明争暗斗
  在汇源果汁提起诉讼之后,卡瓦格博公司也加快了维权的步伐,8月8日该公司官网更新了9项内容,除了一些媒体报道之外,还包括了三方委托代加工合同、合作合同、商标印刷授权书、商标使用授权书等。
  卡瓦格博董事长祝强表示,“汇源在拿到200万元商标使用费后,故意不让卡瓦格博生产销售产品,多次要求我们提供6分子水生产专利技术,目的就是想窃取专利,用于汇源水立方小分子产品的生产。”
  此前,记者曾经辗转联系到卡瓦格博公司前法人张江萍,据其介绍,卡瓦格博公司在云南迪庆州的工厂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对于张江萍的说法,祝强表示,卡瓦格博主要生产高端产品,投产4年以来,一直没有打开销售局面,工厂确实没有满负荷生产。2011年,卡瓦格博希望通过与汇源饮用水公司的合作,一方面获得商标授权,另一方面将云南生产的6分子水纳入到汇源的销售体系中。
  不过,2012年3月成都烟酒会,卡瓦格博带着由天津冠芳代工生产、印有汇源商标的6分子水瓶装水招商,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据祝强介绍,汇源饮用水公司提出可以帮助卡瓦格博解决商标授权问题,不过需要把小分子团发生器专利使用权交出来。
  于是,2012年3月16日,双方再度签署了一份《小分子团发生器专利许可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汇源饮用水公司可以使用专利设备生产自主品牌的水产品,以及加盟合作业务;向卡瓦格博支付产品出厂价格的15%作为相关费用。同时,汇源饮用水公司同意卡瓦格博的汇源6分子小分子团水进入汇源销售网络。
  与之前的《合作协议》相似,这份新协议条款同样十分简单,一共只有3页纸。在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如协商不成,由双方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双方方”是该协议的原文所述。
  最终,这份略显粗糙的协议并没有付诸实施,祝强表示,这只是一份框架协议,随着此后双方矛盾加剧,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
  在祝强看来,用生产销售进行要挟,索要自己的小分子团发生器专利,这是一种意图窃取专利的行为。汇源饮用水公司当初获取专利使用权的初衷不得而知,不过合作的双方可能忽视了一点,这个作为合作标的的专利并不存在。
  记者调查了解到,祝强2009年曾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瓶装长效小分子团制备方法”的专利,2010年4月进行了公开公告,此后就没有了下文。卡瓦格博6分子水样品中标注的专利号“201120111106.0”,实际上是祝强于2011年4月以卡瓦格博饮用水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专利申请,名称为:“一种制备小分子团水的发生器”,并于2011年11月进行了公开公告。
  一位专利申请代理公司人士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结果没有颁证日的专利申请,说明该申请没有授权。按照流程,专利申请公开之后,需要提出实质审查要求,通过审核获得专利授权通知书,在缴纳费用后,得到正式颁发的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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