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2012-08-08   作者: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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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提出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增加了第四章“社会服务”一章,共有16条,其中新增加的条文有12条,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确立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等。
  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国家应当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大中城市养老院“一床难求”

  “现在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张学忠委员说,一方面,“4-2-1”结构(即两个劳动人口负担4个老人、1个儿童)的家庭日渐增多。再过几年,新增老年人口将以独生子女的父母为主体,压力会更大;另一方面,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家庭养老功能进一步弱化,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家庭生活和医疗问题日渐突出。
  张学忠委员指出,目前我国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滞后。养老服务社会化是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政府和社会承担更多的养老服务功能。当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滞后,设施薄弱、人才短缺、产业发展迟缓。单就机构养老的情况来看,目前,全国养老床位总数342万张,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97%,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至3%的水平。民办养老机构普遍存在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单一等问题,整体缺乏竞争力和规模效应。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养老院长期存在“一床难求”的现象。
  田玉科委员说,目前,我国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主,养老机构非常不够,养老院的床位跟大医院的床位一样,一床难求。政府除了要逐渐扩大养老机构外,还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建立养老场所或者机构,即民营的养老机构。
  “政府应当给予一些优惠政策,扶持民办的养老机构。”田玉科委员说。
  陈斯喜委员说,现在完全依靠家庭养老,仅靠子女和亲属照料显然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了,需要有社会服务相配合,提供一系列的社会化服务,这样才能够使居家养老真正地达到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的目的。所以,这次修改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确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体系,并对各方面的职责和职能进行了全面规定,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修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体现了政府对于社会养老、社会服务方面的责任。”吴晓灵委员说,但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按照我们中华文明的传统,家庭对于赡养老人具有很重要的职责。现在很多年轻人是有钱无力养老人,这占绝大多数,但少数人是既无钱又无力。无钱无力的应该由国家管,有钱无力的应通过政策引导社会投入,发展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业,把社会的劳动力组织起来,依托社区、依托社会机构来帮助有支付能力的人养老。

  养老机构应当突出公益性质

  哈斯巴根委员说,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的人数也迅速增多。一方面,由于养老服务机构总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养老机构建设布局不合理,规划不到位,服务功能不健全、水平低,资源不足与资源浪费并存。
  为此,哈斯巴根委员建议,养老机构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及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和服务职能。同时,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可采用“两条腿走路”的办法

  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庄先委员说,现在我国是入托儿所难、入养老院难。各地办了很多民营托儿所,虽然收费高一些,但是服务质量好,而且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托儿问题。
  “我们可以把这个思路引申到养老机构,可以采用‘两条腿走路’的办法来解决养老机构的问题。”庄先委员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国家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金硕仁委员也认为,国家在支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同时,也应当积极扶持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机构。
  “我在调研中发现,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待遇差距很大。”金硕仁委员说,现在全社会这么多老年人,只靠公办机构还不够,需要许许多多的民办养老机构。有些民办养老机构在资金和其他方面国家稍微支持一下,就可以办得更好。
  他建议,在本法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对发展老龄事业的优惠规定应当再放宽一些。

  要分层次提供社会保障和服务

  “要分层次提供社会保障和服务。”马启智委员说,除了在退休养老、看病医疗等方面提供比较完整的保障外,对日常生活中半失能或者是失能的老年人,特别是年龄比较高的老年人,无论子女是否有孝心、有能力提供照顾,国家和社会都应当分层次提供社会服务保障。
  他认为,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的模式。在城市里对中产阶级应当建立家庭式的养老机构。有生活来源的老人就可以住进去,日常的生活由工作人员为他们提供服务,在节假日或者是周末回家也可以。这样可以解放子女,有利于社会和谐,并且把亲情关系和社会服务比较好地衔接起来。在农村可以普遍地建立敬老院,对鳏寡孤独者进行收养。
  “建议国家对养老院给予补助。”马启智委员说,只要收一位老年人,国家就应当定额给予补贴。这样可以动员社会的力量和市场的力量来办好养老院,而不是由国家来办。

  陈舒代表建议

  赡养困难老年人可享税收优惠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对承担赡养困难老人,包括80岁以上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低收入或无收入老人,可以享受相当比例或相对数额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与困难老人共同居住的可以享受房租、水、电费的优惠。
  “很高兴看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比现行法律有非常大的进步和很多亮点。”陈舒代表曾提出过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建议。来列席会议之前,又专门与广东省广州市从事老龄工作的同志座谈征求意见。根据座谈时大家的意见,她提出上述建议。

  吕薇委员提出

  用经济手段引导解决养老问题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吕薇委员提出,应注意用经济手段和政策引导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
  吕薇委员说,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不一定要由国家直接投资。比如居家养老、儿女赡养老年人可以分为不同档次,根据老年人退休金的多少来确定国家给予多少补助或者免税。因此,可以用经济手段去引导大家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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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国际经验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重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对家庭养老给予政策支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共识。在受儒家文化影响较深的东亚地区,特别是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已形成一系列较成熟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英、美等西方国家也逐步认识到家庭在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专项立法、舆论引导、服务提供等多方面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
  新加坡制定赡养法律,强化家庭成员赡养责任。1994年制定了赡养父母法,依照该法,凡拒绝赡养或资助贫困年迈父母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被告子女确实未尽赡养义务,法院将判决对其进行罚款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996年6月,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师、社会工作者和公民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对于调解不成的赡养案件,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建屋局在分配政府组屋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优惠和优先安排,同时规定单身青年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除非愿意与父母同住,则可优先照顾;如果有子女愿意与丧偶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则对父母遗留房屋可以给予遗产税减免优待;如果纳税人和父母或患有残疾的兄妹一起居住,则可享受“父母及残疾兄弟税务扣除优待”或者“三代同堂花红”。
  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重视家庭的作用,强调国民的自立。对于需要护理的老年人,一般都以家庭和亲属的护理为前提,公共福利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仅是补充。在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中,许多内容都把家庭和家庭赡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如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等。因此,日本老人与子女同居的比率非常高,他们主要与长子家庭同居养老。
  韩国强调儒家文化价值观,坚持“家庭照顾第一,公共照顾第二”的养老政策。对于赡养老人五年以上的三代同堂家庭,在继承遗产时给予税收额90%的减免;每赡养一个老人即可扣除3000万韩元的遗产税;对于需要赡养60岁(女55岁)以上直系亲属的纳税人,每年可扣除48万韩元的所得税;对于子女和父母各自拥有住房,又选择在一起生活者,可以免除一方出租或出售住房的所得税;本人或其配偶与直系亲属老人共同生活2年以上者,可以获得政府优惠贷款,用来购置、改造、新建住房。
  英国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照料者(认可和服务)法案》,此后又陆续出台了《照料者(平等机会)法案》、《工作与家庭法案》等,对家庭照料者给予政策支持:经济方面的支持,主要是提供照料者津贴、税收减免、陪同老人出行时的交通娱乐等方面的优惠;社会服务方面支持,照料者可以获得托管照料、家务帮助、心理辅导、照料者互助等支持性服务;就业和社会参与等方面支持,如根据家庭照料者的时间开设特别课程、进行远程教育或给予学费减免,另外在就业、假期等方面也可以获得特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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