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告黄光裕内幕交易索赔案再开庭
2012-07-24   作者:王月  来源:腾讯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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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消息,由国美电器原主席黄光裕及其妻子杜鹃内幕交易案引发的股民索赔案今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双方焦点仍集中在原告损失与被告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如何举证的问题上。
    据了解,此前上诉的4名原告股民已有2名于上周撤诉。原因不详。
    今日审理的两宗案件分别是:此前撤诉的股民李岩起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索赔案,索赔金额为89万余元;股民吴某起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索赔案,索赔金额647万元。李岩案目前处于休庭状态,暂无结果,法院将择日再审。
    根据被告方黄光裕、杜鹃代理律师付三东介绍,在上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再次提交此前审理中曾出示的三份简单证据,其中包括:证券账户名称、交易记录及被告的内幕交易判决书。他认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存在漏洞,其中包括原告索赔时间是到2008年11月7日之前的交易损失,但提交的证据只截止到2008年9月11日。
    而被告代理律师共提交32份证据,集中证明原告损失首先是因为系统性风险造成,其次跟原告个人的操作手法有直接关系。
    付三东称,在2007年-2008年原告主张索赔的时间段内,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国际性金融危机,这次金融危机导致国际证券市场和中国证券市场大幅下跌。在下跌过程中,中国A股市场各板块下跌幅度均超过70%,中关村所在的房地产板块下跌则超过了80%,这说明,中关村股票下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系统性风险造成的,而不是内幕交易所致。
    此外,付三东认为,原告在这一阶段股市交易均是采取短线操作,大多数在进行“T+0”操作,因此损失跟个人操作直接关系,导致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付三东强调,按照中国《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股民针对内幕交易索赔案件前提是两者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与黄光裕、杜鹃所进行的内幕交易有直接因果关系。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张永忠称,根据法院对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案的判决来看,因其所进行的内幕交易导致了中关村股票股价波动,因此被告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内幕交易与股价波动存在的关系及引发股价波动的程度。
    而对于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的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与被告内幕交易有关,因此原告并不具备原告主体人资格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种说法是荒唐的,“只要我买了这只股票,并且在内幕交易期间造成损失,我就应具备原告主体人资格。”
    2007年4月,上市公司中关村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妻子杜鹃协助下前后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因黄光裕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股民,可对其诉讼要求索赔。
    事实上,自去年2月,股民起诉黄光裕的民事诉讼就开始启动。去年9月6日首起案件开庭,因黄光裕、杜鹃的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原告李岩临时追加索赔额度,法院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开庭,但10天后原告李岩撤诉。3个月后,四位股民再次起诉黄光裕、杜鹃,索赔额高达700万,被告方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今年5月30日,北京高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裁定北京第二中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目前相关案件尚无结论,后续请继续关注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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