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三公经费”需正视社会质疑
2012-07-19   作者:记者 张蕊 实习生 谢宇航/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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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公众对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即“三公经费”)的公开颇多关注。
  6月27日,审计署公布了对于50个中央部委及多家央企2011年的审计报告。这些报告披露了部委、央企滥用公共财政的诸多乱象,其中三公消费超标、以项目名义发放员工福利等问题严重。审计结果暴露出,公布后的三公经费在使用过程中的弊端仍未剔除,社会各界更是对公布“三公经费”质疑声不断。
  继中央部委公布“三公经费”两年后,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需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定期公布。有专家表示,人们对“三公经费”公开的意义都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此次将范围扩展到县级以上政府更是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要真正实现“三公经费”公开的目标,切实发挥“三公经费”公开的应有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应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李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三公经费”难公开,主要是我国现有的财政支出预算体系中,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计中并没有专门的“三公”经费科目,需要做一些调整。李燕说,“三公经费”反映花钱的具体用途,应主要通过经济分类的科目反映出来,但在部门预算相关表格的内容设计上并不是与科目设计一一对应,“如目前的预算编制中并没有公务接待这个科目,因此只能在一些具体的项目中整理得出,在做一些调整后才能拿出数据。这也说明一些改革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入。”  
  其次,应推进对已公开的“三公经费”的审查,包括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从中发现“三公经费”制度运作乃至整个政府行政运作中的问题,探讨治理、改进的对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这个工作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来做,除了切实加强各级人大财政预算专门委员会的审查力度外,还应鼓励相关民间组织来从事这项工作。  
  再者,惩罚机制虽明确,还应执行到位。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有了条例还不够,更重要的还是执行到位。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也表示,《条例》现在还是粗线条的,有待出台更进一步的细则,才能更好地做到执行与惩处。  
  最后,需要健全、完善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整个预算决算的公开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内容和过程的公开制度、行政立法和执法信息的公开制度。为此,姜明安认为,必须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法,并建立人民法院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督制度。没有整个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的孤军深入难以取得全面和持久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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