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公布新退市方案 B股被纳入退市范畴
2012-06-29   作者:记者 包兴安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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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

  上交所和深交所6月28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新退市制度方案。与之前的退市制度相比,新退市方案增加了收入指标、会计师审议及二级市场和交易量等考核标准。同时,还将B股公司纳入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范畴。
  此次修订后的方案中,两大交易所均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2年改为3年,其中增加了暂停上市的环节,以与净利润、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退市指标的退市环节保持一致。
  新方案将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新方案还增加了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或者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在恢复上市申请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仅规定了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为正数,正式文件将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净资产为正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条件列入标准。
  另外,对于今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公司将按新老划断原则做出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新方案将B股纳入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规范范畴。
  新方案明确,仅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或同时出现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另外,包括财务指标在内的其他退市指标与A股相同。
  总体而言,沪深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其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标准基本相同。同时,根据各自市场的特点,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在风险警示方面,沪市通过设置风险警示板以及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
  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沪市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新的退市制度改革方案较之以前更加严厉,方案中增加了更加具体退市的标准,交易所的权利扩大,对市场的操控行为更加严格有力。李大霄认为,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对上市公司流动性以及规避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都将产生有利的影响。同时,这一方案将有助于保护投资人权益,促进市场的规范与透明。
  长城证券总监向威达表示,经过多年的讨论与修订,退市制度现已基本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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