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解除基金公司49%持股限制
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审核,便利民间资本进入
2012-06-21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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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和《实施通知》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方面,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调整,包括: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取消变更基金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项目。
  另一方面,此次修订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现行《管理办法》及《实施通知》要求,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且股东之间不得有关联关系,但合资基金公司中方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此次修订取消了内资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允许基金公司股东之间相互持股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同时,为保证主要股东在基金公司的地位,拟要求有关联关系的非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所有持股5%以下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
  同时,为防止主要股东一股独大后带来的问题,对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明确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1/3,且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为公司董事。
  第三方面,此次修订还延长主要股东持股锁定期,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引导股东形成长期投资理念。除上述三方面之外,此次修订还丰富组织形式,明确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业务外包的要求;建立基金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强化稳健经营理念,防止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和短期盈利。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此次《管理办法》和《实施通知》的修订,遵循了“放松管制”的思路,减少了行政审核内容,简化了审核程序,降低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和业务管制。不少专家认为,此次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除了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外,实际上也是讨论已久的基金公司股权激励迈出的一小步。
  然而,此次修订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尽管有关监管部门特意对于防止基金公司“一股独大”做出了相应制度安排,但仍有专家担心,一直以来,公募基金行业“股东利益高于一切”的顽疾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股东利益甚至置于份额持有人利益之上,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基金公司股东形成绝对控股,这种问题或将愈演愈烈。
  该专家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目前,券商股东的基金公司对于股东的成交量回报业内众所周知,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一些基金公司对于券商股东的成交量回报甚至已经达到了100倍,即一些新基金通过券商渠道发行时,要承诺100倍的交易量回报,而且在这些券商的分仓上,券商的投研能力并不占主导作用。”该专家认为,银行渠道的尾随佣金毕竟是从管理费用中出,但券商的交易量回报实际上是通过高频交易向券商输送利益,明显损害了持有人的利益。该专家认为,在基金行业股东利益和持有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取消持股比例限制可能会导致这个问题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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