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满一年将征两成闲置费
专家认为,此举可避免已批住宅用地的囤地、捂地现象
2012-06-08   作者:记者 高伟 梁倩/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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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7日公布刚刚修订完毕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后的版本,针对闲置土地的定义更加明晰,同时将处理标准明确为:闲置一年按照土地出让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则无偿收回。新版办法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企业“囤地现象”屡有发生。针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相关处理标准一直被业内高度关注。此前,各级国土部门一直沿用1999年的《闲置土地办法》。
  早在2011年12月,国土部即开始起草针对原版办法的“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比原版本多出23条,分别对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而修订版本最终在2012年5月22日获国土部通过。
  《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修订后的办法与之前沿用版本有明显的改变。新版本中对“闲置土地”定义为,“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此前版本中,闲置的认定时间则是“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陈雪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修订后的时间界定更加合理。“对于大型土地或者联合体拿地的情况,土地开工的筹划时间与小型地块或者普通土地有很大差别。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起始点来认定‘闲置’与否,更具备操作性。”
  另外,修订版本明确,针对“认定闲置满一年的土地”,将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且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原版本中,针对“闲置满一年”的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土地价款20%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版本中,“认定闲置满两年即无偿收回”的规定并未改变。
  北京中原市场研究部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尽管我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多年,但绝大部分开发商的盈利模式依然是依赖土地升值。“因为依靠开发不同住宅产品获得的利润回报并不高,所以在各级城市,尤其二线以下城市中,捂地现象非常普遍。”
  “最近市场回暖,市场预期也发生了一定转变,国土部选择这个时间节点发布此次修订版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这是从正面敦促开发商尽快开发,以避免已批住宅用地的囤地、捂地现象。”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强调,“与此同时,也是从侧面再次强调房地产政策继续偏紧。”
  “如果修订案真正从严实施,将会有很多企业需要缴纳闲置费用,这对调控以来资金链吃紧的企业将会产生更进一步影响。”陈国强说,“自去年调控开始,房企普遍选择放慢开发节奏,以应对调控政策。因此,国土部此举有助于敦促企业尽快开发存量土地,或者继续选择‘降价放量’的策略”。
  与国土部此次公布修订版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相呼应的是,住建部日前就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未来政策走向上,再次强调将“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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