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就退市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2012-04-30   作者:武彩霞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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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方案,上交所上市公司新增了8条退市条件:分别是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
  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条件包括:(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宣告破产;(7)公司解散。
  《方案》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结合监管经验,借鉴境外市场的退市规定,调整和增加了部分退市条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
  此外,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以及发展需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并终止上市。
  为做好退市衔接安排,《方案》从两个方面建立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一是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风险警示板,将重大风险公司与其他主板公司进行板块区分,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二是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应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记者沈而默、潘清)
4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深交所将改进恢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一是针对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为避免部分公司通过不当操纵资产重组或重整程序拖延和规避退市,拟严格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明确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补充提供其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二是为遏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通过各种方式规避退市,拟完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深交所将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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