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坚持市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改进新股发行审核
2012-04-29   作者:陶俊洁 赵晓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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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28日发布了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重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坚持市场化方向,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改进发行审核。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证监会将对《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具体包括: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虽然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但同时明确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要求,体现了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的意愿。
    同时,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更加市场化,不可能走回头路。“行业市盈率25%规则”是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的机制,发行人因此要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强风险揭示,给市场参与各方一定时间去冷静和思考,重新审视新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经过冷静判断或重新询价,市场各方仍然可以选择相对较高的发行价格。因此,“25%规则”是补充信息披露的触发点,而非定价天花板。
    《指导意见》提出“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机构投资者转让”,这位负责人说,推动老股转让的改革措施市场关注度高,牵涉市场主体多,利益复杂,证监会将在《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后,尽快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和监管细则,推动这一改革举措稳步实施。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将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新股风险评析相关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相关费用由协会和交易所承担,不增加市场主体的费用负担。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出台自律规则,证监会将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析机构的监管,保证评析机构的独立性和评析意见的客观性。
    针对前期市场对推出“美国式招标定价”而本次改革未采纳的原因,这位负责人说,中国《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现阶段采用“美国式招标”可能存在法律障碍,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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