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多个IPO项目未批先建 环保存硬伤
《招股书》涉嫌虚假陈述 保荐人国信证券难辞其咎
2012-04-20   作者:记者 王文志 肖波 张彬/北京 潜江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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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国信证券难辞其咎

  永安药业的IPO项目疑点重重,涉及未批先建及环评审批未通过,而保荐人国信证券却未能履行好保荐人的职责。
  国信证券出具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称,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环保法律,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在募集资金的运用方面,国信证券称,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项目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等文件,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针对永安药业超募项目新厂4万吨环氧乙烷生产项目变更环评未获批的情况,2010年6月5日,国信证券出具《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超募资金使用事项的核查意见》称,永安药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国信证券同意永安药业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记者发现,从这一表述看,国信证券并未对超募项目的情况作出如实披露。
  记者多次致电永安药业此次IPO保荐人国信证券的邵立忠和吴安东,皆未得到其对此事的回应。
  永安药业董秘吕金朝对记者表示:事实不是这样。但是在记者的追问下,吕金朝未详细解释原因。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公司上市的过程中,保荐人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司进行合规辅导,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确保拟上市公司适合上市;二是保荐人对公众投资者有担保责任,要保证公司上市合规。张远忠称,发行人在招股书中可能会隐瞒一些问题,保荐人如果没有发现发行人隐瞒的问题则是未尽职,并且对公众投资者构成侵权责任;如果保荐人是故意帮助发行人隐瞒问题的话,则与发行人共同构成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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