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再念险企偿付能力“紧箍咒”
2012-04-09   作者:记者 李唐宁/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4月8日,保监会公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将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将采用涵盖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的“三支柱”的整体框架。分析人士指出,如果新监管制度借鉴欧盟经验,或者选择现有体系和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之间的折中方案的话,国内保险公司则面临杠杆下降和再融资的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目前的监管标准下,国内保险公司也面临着巨大的偿付率压力,业务的迅速扩张和资本市场的动荡促使几大上市险企马不停蹄的增资发债补充资本金。刚刚披露的年报数据显示,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新华保险偿付比分别为170.12%、166.7%、155.95%,但距离150%的保监会二类监管红线仅是一步之遥。
  目前,欧盟正处在由Solvency I向Solvency II的转型过程之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与欧美等国家相比并不算很严格,预计监管层不会降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
  根据现有规定,对偿付能力和资本金不足的公司,监管层将通过限制规模、停批分支机构、责令加大分保、督促增资扩股、停业整顿甚至接管等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招商证券分析师罗毅在研报中测算,对于寿险公司,由于现有偿付能力规定仅仅考虑了部分承保风险,而Solvency II将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环境加以覆盖,因此将导致新方法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下降。如果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借鉴欧盟经验或者选择现有体系和Solvency II之间的折中方案的话,保险公司则会面临杠杆下降和再融资的压力。
  对于新规则的施行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罗毅认为,施行新准则后受影响较大的是投资风险高、风险分散不充分的保险公司,因为对于他们而言,最低资本的要求会上升,杠杆率的要求会下降。
  但分析人士也指出,新监管制度的推出尽管是大势所趋,但仍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罗毅认为,目前在国内实施仍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现在国内金融市场环境还不成熟,比如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还难以准确计量,历史数据库不完备,资产负债管理、信用评价、操作风险管理等方面水平较低,因此借鉴也将是缓慢而渐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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