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政提关税 进境物品全额征税可能性提高
2012-04-03   作者:耿雁冰 纪佳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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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生活用品的进口关税的政策刚出,海关于3月28日在网站挂出新的进口物品完税表,部分商品关税不降反升。
  海关《公告》出台所做解释称,此举主要目的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部分物品完税价格,不涉及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免税政策的调整,进境旅客仍可免税携带进境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也未作调整。
  “此次调税主要是针对网购和旅客携带购买的超额物品,现在看来主要变化是很多产品的完税价格提高了,比如以前100元完税价格按10%税率,征税10元,现在是200块钱完税价格按10%税率,征税就是20元。”商务部一位WTO专家表示。
  针对网上所谓“进境200元奶粉须交10%税”,海关特别指出这种说法是理解有误。
  据商务部专家提醒,对购物者影响更大的是,海关在公告正文指出:如果实际价格超过完税价格的两倍,携带者不能提供发票,可以按实际价格或者现场来决定征税。
  与修改前版本中实际价格超过完税价格的三倍才征税,意味着入境物品被全额征税的可能性提高。

  部分商品关税提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确定了加强进口的政策措施:一是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以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进口关税,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生活用品的进口关税,降低初级能源原材料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
  新修订的《完税价格表》按照吃、穿、戴、用的顺序,把行邮物品分为27个大类,每个类别下最多分4个下属类别。对于每一个最低层的类别,《完税价格表》列出了该类别物品的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和税率。
  而记者对比修改前后的完税价格表,部分商品完税价格大幅提高,此外还新增部分征税品种。
  比如香水的完税价格从此前的100元增加到现在的300元,数码相机镜头完税价格从1000元涨至2000元。新增的征税品种包括白酒,其完税价格为300元,税率达50%。
  所谓的“进境200元奶粉须交10%税”,是指奶粉的完税价格为200元,税率为10%。与之前的完税价格相比并没有变化。
  上次修订完税价格表还是2007年,海关在解读调整时表示,“要理解确保国家关税应收尽收是海关的职责。”
  “入境物品到岸价肯定大大低于他的零售价,所以征税不能按照实际价格来征,只能确定一个完税价格,按照执行部门的解释,是为了方便旅客,确定一个固定的价格,在此基础上按固定比例征税。”商务部人士介绍。
  提高完税价格在效果上就是提高关税,据他介绍,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携带进境的物品都要被征关税,而且新的完税价格也无法测算出税收增加多少。
  “征税很难在每个旅客落实,实际意义不大,只能是抽查,比如1000个人抽到一两个看你自己的运气。”他说。

  全额征税可能性提高

  修改前后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决定物品是否全额征税的完税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倍数,从3倍降低到2倍,意味着物品一旦被抽中,被全额征税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按照2007年的版本,完税价格与入境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及以上程度的,经抽检现场科级领导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
  即将实施的《完税价格表》中,对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据有过经历的人士介绍,如果被抽查时无法提供正式发票,就由海关认定的实际价格全额征收。
  实际价格超过完税价格从三倍调到两倍,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但记者采访的相关人士都无法解释调整的原因,唯一可以确定的是税收增加,打击网购。
  “网购很多国家都存在,通过邮寄达成的贸易也很普遍,包括行李携带的物品都不属于正常贸易的一部分,其它国家对此征税的并不多。”商务部一位WTO专家告诉记者。
  上次修订时,从公布到执行间隔40天,海关还表示,对《完税价格表》有任何建议可以向相关海关反映,以使有关部门在再次修订《完税价格表》时能参考更多的建议和意见。
  此次新的方案从公布到执行,过渡期只有半个月。
  “税率要变化要通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会,但是完税价格修改是海关职权范围之内。虽然实际上也不会多征很多税,但是对境外购物的心理影响比较大。”上述WTO专家表示。
  对于完税价格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海关表示,希望能够正确看待《完税价格表》有可能存在的物品归类和完税价格不尽合理的问题。
  据海关解释,考虑到物品种类和来源的多样性、价格确定的复杂性,《完税价格表》在修订之时,海关已充分参考了当时国内、国外有关物品的实际价格状况,尽可能使用“就低不就高”、“完税价格的确定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原则来确定相关物品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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