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完善鼓励民间投资
2012-03-23   作者:定军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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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2日公布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的意见》(下称工作意见)对外公布,再次强调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
  《工作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行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中小型企业上市融资,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此前,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联合提交了“关于强本固基维护实体经济坚实基础”的提案,对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中小企业生存困境,巩固实体经济基础,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此前,针对民资和中小企业生存状况,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在各地进行过详细的调研,对于下一步如何解决民资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问题,提出了一些独到看法和建议。
  《21世纪》:国务院要求各个中央部委今年上半年要出台“新36条”实施细则,如何避免再出现有名无实、民间投资仍遭遇“玻璃门”和“弹簧门”的问题?
  辜胜阻:以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政策落实难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准入审批条件模糊、程序繁琐、缺乏透明度使得民间资本面临“看得见进不去”的“玻璃门”障碍;二是行业垄断势力强大,行业待遇不公平,民间资本面临“进去了又被弹出来”的“弹簧门”障碍。
  因此要落实“新36条”必须重视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优化市场准入的审批机制,规范民间投资审批程序,打破民资准入的“玻璃门”障碍。推行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审管分离制,减少前置审批事项,简化、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内容,优化审批机制,取消不合理的各项附加条件或限制性要求。
  第二,要避免国企利用政策和资源优势强势扩张而对民企的“挤出”,通过存量调整和环节拆分为民企腾出发展空间。
  第三,创新民资进入的方式,形成政府与民间力量共同投资的新格局,引导民企与国企在竞合关系中共生共荣,构建国企与民企、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机制。
  第四,要建立民企进入的援助机制,在推进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待遇公平化,清除民企市场准入的“弹簧门”障碍。
  第五,加快监管体制改革,探索“宽进严管”机制。改组现有垄断行业监管机构,规范行业监管的权力、责任和程序,促进行业监管的独立性、法制化和公开化。
  《21世纪》:去年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融资困难”问题。在民间借贷利率趋高的同时,一方面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个人资金、上市公司资金、海外游资甚至部分银行贷款等各路资金参与高息放贷,造成很大的金融风险。中小企业融资难也不是中国独有,一些发达国家为什么这个问题不是很明显。其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
  辜胜阻: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难题,也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面临的问题。国际上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较为普遍的方法之一就是发展社区银行。
  在美国,社区银行已经成为其经济的基石。据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家协会资料显示,占全美银行资产大约12%的社区银行,在给小企业的100万美元以下贷款额中占比达40%。在欧洲,也活跃着大量社区银行。在日本,中小银行也有6000多家,这些银行对当地小企业贷款比例一般占其全部贷款的70%-80%。
  社区银行具有资产规模小、社区内生性、按股份制或合作制原则组建等特点,能深度掌握当地经济信息,在具备专业金融知识背景和丰富银行操作经验的同时,有着和大型银行不一样的思维和市场,坐拥天然的人缘地缘优势,便于了解和熟悉当地经济文化环境,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信任的合作关系。加快建立一批民营社区中小银行不仅能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满足其融资数额小、频率大、风险高等要求,实现金融服务的个性化,而且还能拓宽民间资本投资空间,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规金融渠道,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此,我国也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社区银行的实践经验,放开市场准入,增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放手让民间资本组建面向小微企业的民营中小银行或称社区银行,为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新鲜“血液”。
  《21世纪》:很多人担心民间金融一放就乱,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你认为,怎样才能既规范市场,又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辜胜阻:针对民间金融风险问题,要创新金融监管机制,建立分层次的监管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多元化,从而有效规避风险。要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探索中央监管机构只监管大的金融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放给地方的监管模式。要完善监管内容,制定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单一法则或实施细则,明确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比例要求、进入方式、价值取向、业务范围、放贷资金来源,明确监管要求、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求。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的民营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允许支持金融机构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退市,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资产低于一定限额的金融机构,强制进行重组、兼并和清算,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降低金融转嫁风险,提高民间金融机构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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