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还需引导监管并重
2012-03-15   作者:李昂 黄烜予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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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两会期间,民间投资问题备受关注,不仅成为政府工作报告中论述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与会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来自多方面的意见认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投资行为,一方面应打破垄断、放宽准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另一方面应完善立法、加强监管,确保民间金融活动规范运行。
  全国人大代表、富润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建议,在政府监管下,应该允许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民营银行以及其他金融创新组织,如信托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创业投资公司等。
  目前一些相关改革措施正在稳步推进。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近日表示,将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资委已经研究起草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进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
  有代表委员指出,未来若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民间融资机构就可能大量出现,这就要求及时构建完善民间投资的相关法律体制和监控体系,强化正规金融系统及监管机构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及市场操作能力,避免民间资本进入各个领域后“一进去就乱”。
  赵林中代表建议,应及时研究出台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或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性质、利率、税收、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政府应当和银行合作建立全面的资金流向使用监控信息平台,让民间融资在政策引导、政府公共服务、法律财务服务、投资中介服务指导下阳光运作。建立民间借贷风险控制机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借贷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认为,应建立多方位、多层次、规范化的民间融资服务与监管体系。搭建好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平台与中介监管平台,为民间融资提供更全面的配套服务。一是国家层面制定指导性规范。由法院、央行、银监、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引导性文件,对民间融资作规范性约束。二是完善征信报告内容。要求大额民间融资情况须在个人与企业的征信报告中记录,并对违约与纠纷的不良情况予以记录。三是各部门对民间融资备案信息及时进行动态分析,进而实施必要的引导、监管,及时监测社会资金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与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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