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报高收益债发行规则 发债企业或限于六地
2012-03-05   作者:记者 赵东东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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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近证监会的业内人士日前向记者透露,证监会近期召开主席办公会,正式同意发行高收益债,以注册备案制发行,并由深交所和上交所操作。证监会就以上规定已于2月底报国务院,不日将出台具体规定。不过,目前只有京、沪、津、浙、苏、粤等六地的企业能受益于此政策。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高收益债可以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增加债市投资品种,但发行高收益债应完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当监管层制定好相关规则,其它事情应交由市场选择。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4日在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会上表示,上交所要为小微企业服务,尤其是为高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服务。他还表示,最近上交所正在研究发行高收益债,为小型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新的融资平台。由于存在高风险,在推出高收益债过程中应重点考虑三个问题,一是投资者管理问题,投资者投资高收益债具有高风险,要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第二,高收益债出现风险时,应建立偿债基金,发债主体提供偿债基金资金来源,同时,上交所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第三,高收益债审批实行备案制,尤其是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发高收益债实行备案制。
  对于高收益债具体推出日期,耿亮称还有一些具体细节正在研究,争取今年上半年或者今年之内推出。
  上述人士向记者透露,发行高收益债的企业标准为:中小企业;位于发达地区:京、沪、津、浙、苏、粤;高科技企业、三农企业、或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高收益债发行将采取注册备案制发行,由深交所和上交所操作,各级监管部门不涉及管理或者审批,券商自负盈亏。
  上述人士还表示,所谓中小企业在评级角度是指BBB至AA-的企业(含上市公司),而位于发达地区是指初步的试点企业应该在以上区域内,但具体细则出台后倾向于全国范围。不过,他还表示高收益债发行细则有待进一步确定,可能与正式出台的有出入。
  中原证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李屹对记者称,高收益债发行目的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应以非上市中小企业为主。他还称,高收益债定价还是看发债人的评级和担保情况,目前国内没有很好的定价标准,要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适当溢价或折价,但收益率最少在10%以上。
  对此,国海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范小阳对记者说:“对于高收益债定价,现阶段市场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第一只发高了,第二只就低一些。”在他看来,高收益债收益率一般会高于10%,至少要比城投债收益率高。
  而对于高收益债的投资主体,有分析人士称,将以券商和私募基金为主,公募基金和个人散户将被挡在门外。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称,从风险控制角度,应先是券商通过自营或理财产品参与高收益债投资,接着是私募基金,最后才应考虑放行公募基金和个人散户进场,应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发行高收益债要求更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监管层应制定公平有效交易规则,其他事情应让市场自由选择。”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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