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立人集团147位债权人申请国家赔偿近7000万
2012-02-28   作者:张丽华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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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立人集团案件的部分债权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申请国家赔偿,被告是温州市泰顺县政府和公安局。
  这份起诉状由147位债权人联名具状,要求判令国家赔偿6864万余元。据147位原告的委托人张仁律师称,这一申请赔偿金额由147位债权人手中所握债权的本金加总而来。147位原告涉及福建寿宁、泰顺县等多地的债权人,其中债权数额最高的达到394万元,最少的债权数额为2万元。
  据悉,温州中院立案庭已接下这份诉状,但并未给予能否立案的答复。按法律规定,法院应在一周内向原告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答复。另一位委托人林才红律师表示,温州中院立案庭庭长高兴兵亲自收取了诉状,温州法院对这一案件很重视。
  2月15日,泰顺县启动了立人集团债权登记工作,目前为止还未公布最终的债务总额。此前,立人集团方面称未付债务金额为22亿元。但据新华社2月24日报道,立人集团债务规模达45亿元,涉及债权人数逾7000人。

  民间纠纷演变为民告官纠纷

  147位债权人一共列举了三个阶段政府不作为和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
  首先,原告认为,在长达13年中,立人集团的固定收款地点未曾改变,泰顺县政府及泰顺县公安局不但没有制止,一些领导干部也参与集资;同时还宣传发动各级单位给立人集团的育才学校放款;
  第二阶段是在立人集团崩盘前三四个月,默许立人集团以3、4、5分的高息“钓鱼式”集资,导致这期间立人集团疯狂集资9亿余元,该部分集资款一部分用于支付给领导干部的本金及高息,让领导干部先走;
  第三阶段是立人集团宣传无法清偿债务之后,泰顺县政府对立人事件处置不力。被告以政府大会小会、县委书记在泰顺电视台讲话、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现身说法等方式,宣传以“企业自救,政府帮扶”手段解决立人债务危机;同时控告对泰顺县政府干扰法院对债权人起诉立人集团的案件不予受理,并暴力对待部分债权人;对立人集团旗下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矿的4.5亿元转让款不知去向无能为力。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表示,就立人案件而言,13年的放纵,可以作为一层法律关系;政府领导讲话若造成误导,又可作为一层法律关系。这两层法律关系均涉及纠纷,对于法院而言,立案的标准是,只要有纠纷,就应受理。至于哪一方更有理,在法庭上双方可以展开证据,以确定过错是否存在。
  起诉状称:立人案件集资总额超百亿,集资范围除"重灾区"泰顺县,波及苍南、文成、平阳、福建寿宁、福鼎,以及江苏、内蒙古等地,参加人员上至政府官员本人及亲属,下至平民百姓,直接借款人数超7000人,涉及泰顺县80%以上的家庭,是新中国建立至今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破产迟迟不启动

  让法律界人士始终不明白的是,立人案件为什么至今没有启动破产程序。
  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公开宣布已经无法偿债付息。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律师表示,这个时候,董顺生应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迟迟不破产,很可能最终导致他本人以刑事案件论处,还有可能面临重判的结果。
  “即使债务人不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去年立人集团的公开宣布,即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前提。如果债务人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此时亦应立即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陈有西表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的申请人可以为债权人,也可以为债务人。到目前为止,7000多名债权人一直无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亦对本报表示,2011年10月末,立人集团即已公开宣布无法清偿债务,政府即应启动监管和干预职能,让法院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进入债务清偿或破产、破产重整的程序。
  泰顺县县委书记张洪国对媒体记者表示,立人集团其实早已严重资不抵债。《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温州采访时发现,当地的官员和民众,对破产一词甚为敏感,认为一进入破产,可能导致资产严重缩水,以致降低清偿率。
  自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公开摊牌以来,立人集团进入政府支持和主导下的自主重组,但陈有西律师认为,自主重组的企业,不具备司法手段,注定要失败。“进入法院程序,可以令高利贷停息,令银行停息,令所有的在途诉讼暂停,而且通过谈判,接盘人可以通过债务重组代为清偿债务,资产也不至于过多缩水。”
  事实证明,自主重组由于不具备强裁措施,只要有一个债权人不同意重组方案,就可令重组搁浅,董顺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宣告了自主重组的失败。
  是什么原因令债务人宁愿冒着刑事承担的风险也不愿意申请破产?又是什么原因令债权人亦不申请破产?当地政府既早知立人集团资不抵债,考虑到涉及债权人众多,为什么也没有想到对社会影响损害最轻的破产重整这条法律途径?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立人集团在去年10月31日公开摊牌前后,向一些不得不偿还的“关键人士”偿还债务,或是迟迟不肯进入破产程序的“难言之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意味着,如果进入破产程序,这部分"提前清偿"是要"吐出来"的。”上述法律界人士称。
  本报记者获取的央行温州中心支行数据显示,在温州的9个县、市、区中,仅有泰顺县10月份和11月份的本外币余额和人民币余额,反常地较年初有所下跌,10月末,泰顺县本外币余额和人民币余额,分别较年初减少0.36亿元和0.31亿元;11月末较年初减少0.11亿元和0.06亿元。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说明在这两个月,尤其是10月,有人从泰顺县各大银行调走了大量现金或抽调到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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