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陷虚假陈述受罚2万
2012-02-27   作者:罗平华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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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体以中粮地产涉嫌虚假陈述、公司受财政部驻深办处罚导致股票投资受损为由,征集股民对公司发起诉讼并提出索赔。
  证券时报记者采访发现,目前律师对此事判断存在分歧,有律师认为从是否为“重大事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个考量因素看,中粮地产不存在虚假陈述。另有律师则表示,财政部驻深办的处罚决定构成重大事件,因果关系则需要进一步举证。
  而受访会计师则表示,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考虑到公司、会计机构、审计机构,对个别问题会计处理上认知度的不同,即使是执行会计制度最为严格的上市公司群体,也难免出现年报追溯调整的情况,应该从涉及金额、事件性质、主客观性方面综合考虑,来认定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综合来看,中粮地产这一事件算不上虚假陈述。

  “重大事件”应考量

  2012年2月9日及2月14日,有媒体刊登了题为《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首例诉讼指向中粮地产》及《股民向中粮地产索赔案追踪:代理律师称胜诉几率大》的报道,质疑中粮地产涉嫌虚假陈述。据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虚假陈述进行了如下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由此可见,重大事件是虚假陈述认定的前置条件。
  在重大事件认知上,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某知名律师表示,中粮地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中遵循了审慎、风险导向等审计准则要求,所披露的差错并不构成重大错报,也不妨碍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由此构成的公司2009年度报告并不会导致误导性陈述,也不影响投资者对年报的使用和以此为投资依据。因此,由一个2万元的处罚决定就认定是重大事件,并作为虚假陈述诉讼的前置条件,证据缺乏力度。
  在知名外资投行从事行业研究和财务分析工作、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李晓东也表示,从受罚事件上来看,都是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待摊费用等目前会计界对具体处理还有争议的项目;从金额上看,涉及税款金额142万元、罚金2万元,仅占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成本的0.08%。综合来看,很难将这些与重大事件挂上钩。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国内大型会计事务所合伙人表示:“受到处罚后,会计师事务所依然可以为同一家公司服务,足以说明问题不大。没有一定的会计容忍度 、不具体区别重要事件 ,会计成本将高得惊人。”
  对于这一问题,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则表示,财政部的处罚决定可以作为前置条件,中粮地产因虚假陈述立案应该不存在问题。

  因果关系难举证

  上述《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明确提出“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股民亏损和中粮地产受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亏损是否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将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对此,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认为,由2009年底至今,房地产行业因受到政策调控影响,大盘指数及行业指数均呈下跌趋势,上证指数、沪深300及申万房地产指数从2009年底至今累计跌幅分别为-21.5%、-21.56%及-27.16%,中粮地产的股价下跌与整个市场波动趋势一致。因此,可以初步认定,期间投资者因中粮地产股票价格的下跌而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证券市场的整体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与中粮地产受罚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需进一步的证据。
  证券时报记者也注意到,2011年10月11日,财政部处罚出台当日,中粮地产股票微跌1.56%,但第二天大涨4.06%,其后连续上涨4个交易日;2011年11月12日,中粮地产发布了相关整改公告,公司股票在随后的一个交易日上涨1.89%,接着盘整后下跌,与同板块的龙头公司万科A、保利地产等走势类似。对此,厉健也表示,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此类诉讼案件的难点所在。
  另外,受访人士认为,媒体发起的律师代理股民诉讼,大大降低了股民尤其是小股民的维权成本,解决了他们因维权能力不足而放弃维权的难题,但胜诉几率有多大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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