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清语出惊人 "IPO不审"引争议
2012-02-17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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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不审行不行?”这是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去年上任不久后在一个内部场合,向证监会发行部官员和发审委委员提出的一个问题。近期被媒体公开报道后,一石激起千层浪,郭树清的这句话顿时引发了市场的强烈关注。

  应者云集 新股审批成众矢之的

  郭树清的“IPO不审”之语一出,顿时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回应。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表示,取消发行审批制是建设公正、有效市场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败的有力措施,坚决支持取消审批制。看看今日市场即知,审批并未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缺少好公司,股民当然赚不到钱,只能在炒作的游戏中给内幕人抬轿子。股票和债券的上市与增发如同卖白菜,是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自愿交易,盈亏自负,不需要批。股票的信息不对称比白菜严重,监管者的重点是信息披露,而非公司质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则认为,应当推动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二次股改:如果说股权分置改革所解决的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显著制度分割、解决的是全流通的问题,那么,推动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二次股改,则是平衡筹资者和投资者利益、平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等各方利益的关键环节。迈过这一步,资本市场发展会再上新台阶。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目前这种既耗费精力又在实际中不能承担责任的新股发行审批制度,要逐步的过渡到形式上的核准和程序上的核准,要逐步由证监会来判断一个企业的投资价值、给投资人“选美”过渡到证监会的核准只是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刘纪鹏认为,应当取消现在的发审委。“现在的发审委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呢?”他们并不承担责任,只是证监会以核准制的名义行审批制职责的挡箭牌。
  实际上学界对于郭树清“IPO不审”言论的热烈回应,背后所反映的,实际上是长期以来审批制下A股市场企业上市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监管者监管重心成为市场管制而非投资者保护、带来寻租空间等等弊端的不满。
  去年12月1日,因为违规持有股票,证监会第三届并购重组委委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建敏被证监会解聘。作为证监会首个因违规持股而被开除的并购重组委员委员,吴建敏一案引发了市场对于并购重组委权柄过重的议论。不仅是并购重组委员,发审委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因涉嫌非法销售,证监会取消了原定于7月15日召开的和佳医疗的发审委会议。但仅仅事隔12天后的7月26日,和佳医疗却意外上会,获有条件通过。这次审核的发审委委员有2人因事请假而临时换人。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李国平则认为,要有效治理中国股市的各种乱象,并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必须放弃IPO审批权,放弃对申请上市公司的生杀予夺的权力,并将职责与精力放到确保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上,放在打击欺诈、内幕交易、股价操纵上。

  上市“狂热症”流行 “IPO不审”尚未成熟

  然而,尽管应者云集,不少学者对与在现有的阶段立即取消IPO审批,实行注册制仍然持有保留态度。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不审”更多的是一个拓展性的探讨,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一步到位的取消审批、直接过渡到注册制显然条件远远不具备,其间需要一个过程。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中国股市的IPO目前正呈现一种“饥渴症”状态,几乎所有企业都想上市,只要能够上市,它们可以想尽一切办法,甚至敢于信息造假、欺诈上市,即便有人坐牢也在所不惜,虽然这只是少数或个案,但上市狂热症缺乏理性和理智,这使得诚信与法制在上市利益面前显得软弱无力、毫无分量。因此,在股市发展初期,A股市场尚不适合采用美国式的“注册制”。
  “A股若要实现IPO注册制,还需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投资者必须具备‘用脚投票’的能力;其二,上市公司与证券中介需要具备足够的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其三,上市后的监管需要具备足够的威慑力。”董登新说。
  据董登新介绍,美国的注册制是以多层次监管为前提的。在IPO注册过程中,SEC只是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充分性、格式合规性,证交所则监管公司上市条件的合规性,然而,这一切却都是建立在“信息的真实性完全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因此,注册制推行的基本前提有两个:一是监管机构的高效监管能力与手段;二是发行人及证券中介的诚信意识及法制意识。前者是他律,后者是自律,两者缺一不可。不过,必须提醒的是:注册制的“自由”是有代价和前提的。一旦发现公司欺诈上市,或信息披露造假,则所有在文件上签字的公司高管及证券中介责任人均需坐牢,一般为20年左右或更长的有期徒刑,当然,还有经济制裁也是必不可少的,很显然,这种犯罪代价是明显高于犯罪收益的。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沈朝晖的研究则显示,美国本土公司在美国境内IPO,在联邦制的宪政结构中,一般必须在联邦与州(发行或销售涉及的州)两个层面同时注册(联邦或州豁免注册的情形除外),这就是所谓的双重注册制(Dual Registration):联邦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主,联邦证券监管权限受到严格限定,而各州的证券发行监管一百多年来普遍实行实质审核,控制证券的投资风险。
 
   注册制乃大势所趋

  尽管关于“IPO不审”在业内仍然存在争议,但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放开新股上市实质性审批,无疑是大家的共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认为,注册制与核准制最大的差别,就在于监管部门是否对发行对象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实质性审核与形式审核最大的区别,在于监管部门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行政主导下的额度制、审批制、核准制,初衷是好的,是想选择优质的上市公司,防止劣质公司上市圈钱,是想让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但实际情况与“父爱主义”的初衷背道而驰,行政主导下的权力发审,成了某些权力寻租的温床,也成了市场化改革的障碍。
  董登新则认为,只有当中国股市容量进入一个“均衡规模”时,尤其是当中国股市真正恢复资源配置功能时,普遍的新股高估值与高溢价现象就会在A股市场得到彻底化解。到那时,也许才真正具备了推行“注册制”的基本条件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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