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 减税规模150亿
2012-01-09   作者:  来源: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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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通知,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根据权威部门的静态测算,该政策实施后,蔬菜流通环节减税规模将达到150亿元左右。有关专家判断,由此次减税带来的蔬菜流通领域成本降低,将会促使蔬菜零售价格下降,消费者将因此直接受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两部门同时以附件的形式印发了享受免税政策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该目录共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叶菜类等14个类别219个品种的蔬菜。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享受免税政策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享受免税政策蔬菜的范围。通知同时规定,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1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此次财税两部门出台具体操作性文件,旨在尽快将国务院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同时这也是财税部门在新一年落实结构性减税推出的重要举措。
  财税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仍处于高位运行区间,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如何尽量降低通胀对人民生活质量的影响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主要任务。农产品税收问题与物价和民生密切相关,此次两部门出台并实施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无疑将减轻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使企业让利于民,为平抑物价发挥积极作用。
  专家特别指出,从事蔬菜零售业务的超市企业将通过该项免税政策普遍受益。过去,由于超市企业难以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因素,“农超对接”这一大幅度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搞活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创新模式受到了一定限制,此次国家实施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将扫清目前限制现代流通方式的障碍,有效促进“农超对接”的开展,提升超市企业对其他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竞争优势,进而保证市民能够吃上平价菜。同时,超市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也会得到改善,在当前货币政策偏紧的环境下,这些企业的资本开支和经营扩张也将获得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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