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典型矿产资源诈骗
2012-01-06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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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额财富吸引了国内外资本开始参与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局长徐卫东说,在正常途径开采矿产资源以外,受利益诱惑,民间违法私下倒卖探矿证、采矿证,炒作矿产资源的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盗采矿产资源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此造成一系列经济诈骗案件。
  已有5年专门从事矿产资源经济犯罪调查经验的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张青峰介绍,矿产资源诈骗案件的情形非常复杂,经常包含合同诈骗、非法集资、以探代采、非法盗采等多种犯罪形式。从案件发生频率来看,需谨防以下三类矿山诈骗活动:
  伪造或更改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手续,以分包形式骗取工程保证金、工程预付款。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刘晶说,这种案件是最常见的矿产资源诈骗案。2011年12月3日通报的马某、刘某夫妻共同诈骗案就属于这类案件。“由于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有很严的规定,探矿证和采矿证都很难拿到,因此在民间谁有了证,就相当于谁端着了金饭碗。”刘晶说,犯罪嫌疑人一般通过更改矿产资源的探矿证、采矿证来进行诈骗,目前又逐渐发展到注册公司后,在国土部门备案,并与相关企业私下签订开采协议,依靠协议在民间炒作矿产资源。当炒高到一定程度后,在未取得真实开采手续的情况下,将矿产资源划片转让分包,骗取资金后逃逸。
  部分取得或伪造矿产资源开发手续后,以招股投资为名,在民间进行非法集资骗取资金。徐卫东说,此类案件将普通的合同诈骗与金融诈骗结合起来,一般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2011年,河北警方即在河北省侦破一起以青海省某大型煤矿为诱饵,在河北省境内非法融资达数亿元的大型案件。
  以探代采,炒作探矿权并进行相关诈骗。张青峰说,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立。一般取得一个煤矿的探矿权只需要几十万到数百万元,但取得采矿权就需要上千万至数亿元。许多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个法律空子,在取得探矿权后,不进行或随意做一些探矿活动后,即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一方面获取非法所得;另一方面,利用探矿权可优先获得采矿权的优势,炒作探矿权,并私下多次转让探矿权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刘晶代表青海警方表示,近年来,在青海警方的强力打击下,大多数涉及矿产资源经济犯罪的案件均已告破,青海警方将进一步开展打击矿产资源犯罪专项行动,他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信不法分子的谎言,严格依法办事。投资前必须前往国土、税收、安监等部门进行仔细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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