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深陷“信披门” 恐成A股第一熊股
2011-12-30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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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有重庆啤酒、科力远和大元股份这样的“黑天鹅”贯穿了A股市场2011年全年,但汉王科技还是凭借其全年73.27%(截至12月28日)的跌幅暂时位列两市跌幅榜的首位,并有望成为全年A股最“熊”的股票。

  业绩变脸 沦为年度最“熊”股

  截至12月28日汉王科技收报于11.57元,全年汉王科技的累计跌幅已经达到了73.27%,在两市全部A股中跌幅暂列第一;紧随其后的是万邦达,跌幅为71.30%,这也是截至12月28日收盘两市A股中仅有的全年跌幅超过70%的股票。由于2011年仅剩下两个交易日(截至12月28日),汉王科技很有可能成为今年A股最熊的股票。
  这只年度最熊的股票是怎样产生的呢?市场普遍认为,汉王科技今年以来的糟糕表现同期业绩表现有很大关系。三季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汉王科技的营业总收入仅为3.98亿元,同比下滑了58.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则为-2.78亿元,同比大跌377.7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则为-7839万元,同比大跌了21.73%。2011年第三季度,汉王科技的净利润亏损就达到了-1.04亿元,同比大跌890.86%。
  而在2010年全年,汉王科技的营业收入达到了12.4亿元,净利润则达到了8790万元,这两个数据同比分别增长了112.71%和2.69%。自2011年以来,汉王科技业绩“变脸”速度之快,程度之大,让人触目惊心。

  麻烦缠身 涉嫌卷入内幕交易

  然而,业绩的下滑和股价的大幅跳水不过是汉王科技经年遇到的问题中最基本和最表面的,更为麻烦的是,由于高管以及股东的精准减持,汉王科技涉嫌被卷入了一场内幕交易。
  今年4月18日,汉王科技发布了2011年一季度业绩预告,表示今年一季度净利润亏损幅度将达到4000-5000万元,这一消息顿时令投资者措手不及。4月19日,汉王科技大跌9.82%,25日则又大跌了了9.83%。
  然而,同投资者的措手不及相比,汉王科技的高管及股东却出现了精准减持。公开资料显示,3月21日,汉王科技9名时任高管集体减持手中股份,当天合计卖出120万股,累计套现8710.67万元。2011年3月份,仅在高管方面,汉王科技就发生了18起股份变动,且全部为减持方向,累计减持达到了127.3万股,套现了9530万元。
  不仅如此,公告还显示,4月1日至4月26日期间,汉王科技原第二大股东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67.2元的均价卖出公司股票100万股,套现6720万元。此后,上海联创又陆续进行了几宗减持,今年全年,上海联创累计减持了汉王科技2032.6万股,套现市值达到了5.1亿元。2010年年报显示,汉王科技董事马雄鸣同时在上海联创领薪,而另一董事严义埙同时也是上海联创主要负责人。
  由于汉王科技的高管以及股东减持时间节点的敏感性,市场普遍质疑,汉王科技的高管可能是在提前知悉业绩大幅下滑这一重大利空的情况下提前进行了减持,这显然难逃内幕交易之嫌。
  2011年5月30日至6月24日,北京证监局对汉王科技进行了现场专项检查,并于2011年8月4日签发了[2011]8号《关于对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汉王科技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

  信披门正在发酵 遭立案稽查

  北京证监局的专项检查仅仅是一个开始,汉王科技的麻烦远未结束。
  12月22日,汉王科技正式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380号)(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汉王科技2010年年报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显示,2010年存货期末余额为463502656.42元,较期初增加337.03%,主要原因为公司电纸书销量大幅增加。然而,虽然预收账款为4563万元,产成品却有1.5个亿,该公司声明是因销量增加,期末收款尚未发货情况有所增加。这有可能给投资人产生货物非常抢手的错觉。
  吴立骏质疑,产成品的概念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台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为何产成品的存货还有那么多,公司却销售好到已经无货可发?既然2010年年末还处于无货可发的状态,为什么2011年一季度就发生了严重亏损?既然也明知主营产品市场竞争非常激烈,销售价格已经下跌并已触发保价条款,为何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仍旧为0?”吴立骏说。
  吴立骏认为,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第七和第八条之规定,汉王科技上述涉嫌事项足以被立案调查,符合虚假陈述的要件,即涉嫌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同时符合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的重大性原则,即虚假陈述的内容涉嫌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做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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